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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怎么办?

江苏-南京 09-25 12:05  悬赏 5  发布者:njjhzh……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01年购买一套住房做为儿子结后结婚所用,并在儿子结婚时立下遗嘱并进行了公证;而2009年南京出台房屋退税政策后,应儿子、儿媳要求将房屋以房屋买卖的方式过户到儿子名下,当时作价41万元,我没收到房款。房屋过户是09/2/14日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的日期是2/18日,而我与儿子在2/16日曾签过一份我对该房屋拥有居住权,房屋属于儿子个人财产,儿媳不得异议的契约,而契约上只有我和我儿子两人的签字,儿媳没有签,但其知情。契约没有公证。其间儿媳有说过让“我死走,这是我家”话语,且有邻居可以做证。在儿子与儿媳要离婚。我想请教一下,这种情况下,该房屋会作为儿子夫妻的共同财产吗?我应当怎么做才能确保房屋不会被儿媳分到?
问题补充:
我是否可以以未支付房款,导至合同目的无法实由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房屋,可否索要违约金或赔偿什么?或者怎么做房屋可以算做儿子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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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9-25 12:11
请你根据约定维权。
回复时间: 2010-09-25 14:45
已经过户则合同已成立并生效除非有其他附条件或期限的条款存在,若不能撤消合同则可以主张违约赔偿,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与我联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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