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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问题

重庆-沙坪坝 12-12 11:27  悬赏 0  发布者:麻麻1234 给我留言  回答:(11)
丈夫婚前购买的房产,结婚6年,有孩子。离婚后是否有我一份?并且他有外遇事实。在婚姻持续期间,女方外婆过户一套房产(房产属房管所)给女方,离婚时是否要分给男方?若女方在男方外遇后也有外遇事实,房产分割是否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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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12 11:33
原则上是平分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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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2-12 11:46
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
回复时间: 2013-12-12 11:30
婚后的话是可均分的
回复时间: 2013-12-12 11:32
赠与给女方一人的,只写女方的名字,离婚时可以按女方的财产处理,不均分。
回复时间: 2013-12-12 11:34
男方和女方房产均是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离婚中过错方有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3-12-12 11:43
一、你丈夫婚前的房子,若房产证上没有加上你的名字,则此房产属于你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你无权分割。二、结婚后,你外婆赠与给你房子是婚后赠与行为,但如果房产证上只有你自己的名字,则是你的个人财产。三、男方若与她人非法同居,则在离婚时,你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是若你也有外遇,则你不能再要求损害赔偿请求。
回复时间: 2013-12-12 12:01
婚后财产,原则上均分。
回复时间: 2013-12-12 13:23
男方和女方房产均是个人财产不进行分割,离婚中过错方有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3-12-12 17:59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回复时间: 2013-12-12 19:42
1 你丈夫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他的婚前财产
2 女方外婆过户一套房产(房产属房管所)给女方,如果只写你一个人的名字,那么这个房子属于你的个人财产
回复时间: 2013-12-12 21:03
婚前购买的房产,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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