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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合同,也不退还先前所交押金还要支付占用费合理吗

 12-12 21:45  悬赏 0  发布者:深圳外来工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6)
区物管中心用属于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同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人按期交付合同租金,但是最近一年一直没跟我们签订任何纸张合约,也不退先前所交押金,还要求我们交付房租,改名占用费,最后诉告法院,法院判决我们支付没签订任何纸张合约内的房租占用费,请问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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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2月12日 22时15分
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但是你还要支付使用期间的占用费,法院判决没有错误,这有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关规定。但是可以要求返还押金。
追问:

占用费也跟房租金一样数量,因是违法建筑,后改用了占用费。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不懂法不明白到底是不是这么回事,不过你是专业人员,还是相信你的答案,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12 21:58
不合理的啊!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6682积分
回复时间: 2013-12-12 22:02
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3-12-12 22:45
不合理的
回复时间: 2013-12-13 11:03
不合理。
回复时间: 2013-12-13 12:03
没有签订合同的,变成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法院判决支付承租期间的租金是合理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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