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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广东-广州 12-12 21:58  悬赏 20  发布者:Issa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在今年(2013年)10月租了一间房子,合同期至2014年6月。

第四条:保证金: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先交第一个月租金的房屋使用费,及水电按金给甲方作为保证金,到本协议到期后甲方将水电按金如数退回给乙方,并且乙方必须先交租金后入住。如合同期满前,乙方退房需提前(15)天通知甲方,如不提前通知甲方,视作违约。逾期退房每天按30元计算。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不得中途违约,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否则视作违约;如甲方违约,双倍退还所收的保证金;如乙方违约,则甲方没收乙方交付的保证金。如乙方不按时缴交房屋使用费,超过(5)天,则作乙方违约处理,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没收押金;超过(10)天的,甲方有权置留并依法变卖乙方的物品,变卖所得归甲方所有,如遇国家政府部门或本村征地或征收,双方不负违约责任。

这份合同是当时房东让签的,我也认真看过了。当时的理解是有第四条,要退房只要提前15天通知就可以了,跟签劳动合同一样,所以就签了,也没跟房东提问过。现在我因个人原因需要在下个月(1月)退房,今天12月12号,以提前15天通知房东,根据第四条,我是不是可以终止合同并拿回我的押金?可是房东说根据第六条“双方不得违反上述规定”我还没期满,就算违约了,他不会退还押金的。第四条中不是约定了如不期满怎么办?而且合同不是我们双方协商后约定的,是他写好了让我签的,本来就保证他的权益的,在理解上有冲突不应该是我优先我这边么?请问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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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13 09:52
可以起诉房东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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