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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

广东-梅州 12-12 22:50  悬赏 10  发布者:111060…… 给我留言  回答:(1)
某地分别于1998年2月和4月抓获三名犯罪分子甲、乙、丙。他们的犯罪情况分别如下:
甲:从1996年到1997年5月先后盗窃四次,盗得财物共计价值二万一千多元;乙:从1997年1月到1998年2月先后盗窃五次,共计价值二万五千多元;
丙:1996年3月诈骗得款三万多元,1998年3月盗得价值人民币三万多元财物一批。问:
1、甲的盗窃行为应适用79年刑法还是修订后的新刑法?为什么? 
2、乙的盗窃行为应适用79年刑法还是修订后的新刑法?为什么? 
3、丙的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应如何适用刑法? 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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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13 08:49
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据2013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判前只有律师、辩护人才能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其他任何家属都无权见人。这时,家属可以考虑及早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防止其被刑讯逼供。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法院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的最大利益。
追问:

不好意思,看不懂,好像跟我的题目不对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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