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李波  朱建宇  李保忠  
该问题已关闭

残疾人在企业病假可有优惠

北京 12-13 15:39  悬赏 0  发布者:人生笑笑 给我留言  回答:(7)
本人乳癌已休假二年,但身体恢复不佳可否延长休假,并有医生开的假条?同时企业应给我何种优惠政策?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13 15:42
详询当地民政局的
回复时间: 2013-12-13 15:44
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回复时间: 2013-12-13 15:44
你好,可以与单位协商。
回复时间: 2013-12-13 15:55
你好,具体咨询用人单位。如果身体不适可以请病假,病假期间用人单位至少应当发放劳动者基本工资。
回复时间: 2013-12-13 16:11
可有优惠
回复时间: 2013-12-13 16:14
你好,根据你的工龄来休病假。
我的补充: 2013-12-13 16:15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职工享受病假工资的医疗期规定参照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综合计算
回复时间: 2013-12-14 17:08
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黑龙江哈尔滨
广东广州
上海杨浦区
广东深圳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山东淄博
广东深圳
浙江金华
最新回复律师
黑龙江 哈尔滨
人气:589221
广东 广州
人气:5145
上海 杨浦区
人气:86211
广西 柳州
人气:73082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