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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福建-厦门 12-14 13:11  悬赏 0  发布者:木走几 给我留言  回答:(5)
请问我原来在一个事业单位上班,超过一年了都为签署合同,就等于我已经与该单位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吧,该单位还能要求我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合同,然后再派遣回该单位上班吗?该事业单位这样做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这样的合同是合法没有问题的吗?是否可以推翻这个合同?有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求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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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2-14 14:23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来解决。
追问:

已经申请仲裁了,但是双倍工资赔偿金没有得到支持,只支持了寒暑假工资和补缴医社保,,而且学校也对结果表示不服,提出上诉,不同意补缴医社保,我则成为起诉对象,我在法庭上还能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金吗?对提出双倍工资补偿问题又有一个一年效期,所以我想知道,我是不是还可以要求.

回答:

可以要求的,但这确实存在时效。

追问:

所以我现在纠结学校中间要求我与第三方劳动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问题?我在该学校工作超过一年都没有与我签合同,那就是等于是有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然后又没有解除该合同,学校就要我签那份派遣合同,这样是合法的吗?如果那份派遣合同不成立,我又于今年七月底辞职了,那我的争取双倍工资补偿的效期就应该是劳动关系终止是开始计算,那样就没有过期了,这样可以吗?

回答:

什么时候到这单位上班的?

追问:

11年9月份开始上班,与第三方劳务公司签署合同是在12年10月,仲裁是13年9月提出的,但是我于13年7月提出辞职,8月份开始没有发工资,没交医社保,这应该就算劳动终止了吧

回答:

时效超过了。

追问:

可是,根据仲裁法27条解释,如果终止劳动的不是应该从劳动终止后开始算起吗?不好意思啊,请问我的理解错哪儿了

回答:

我是说这种情形已经超过时效了。

追问:

如果从七月辞职开始算起到我九月提出仲裁立案才两个月,一年时效之内吧?

回答:

从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时起算。

回复时间: 2013-12-14 13:16
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追问:

原单位要求我们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的签署的合同是否可以不成立。 本人从11年9月开始在一所公办学校上课,超过一年了都没有签署合同,也没有缴纳医社保,2012年10月,该公办校,就自行找了一个劳务公司,要求我预期签署派遣合同,签署之后,继续留在该校上课,13年9月,提出仲裁,要求该公立校赔偿双倍工资,对方以超过时效为由,不愿意赔偿,本人是13年7月提出辞职的,根据仲裁法27条,如果终止劳动关系的话,一年时效从劳动终止时间开始计算,本人就没有超过时效,因此,有没有办法可以使改派遣合同无效,那样我是不是就可以争取到双倍工资的赔偿金?本人已经申请仲裁了,并且仲裁结果也出来了,并不支持我双倍工资的要求,只要求原单位补缴医社保和寒暑假工资,然而原单位还提出上诉,不服仲裁结果,理据就是我的医社保的诉求也过了一年的时效。

回复时间: 2013-12-14 18:42
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回复时间: 2013-12-14 21:43
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3-12-14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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