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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12-14 19:22  悬赏 0  发布者:西超群 给我留言  回答:(1)
[案情]
原告:陈乃信,男,34岁,福安市人,农民,住福安市湾坞乡浮溪村。
原告:陈信祥,男,28岁,福安市人,农民,住福安市湾坞乡浮溪村。
被告:福建省霞浦县渔政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苏文超,站长。

1991年7月8日上午9时许,原告陈乃信、陈信祥未办理渔业生产捕捞许可证进行生产,将载有渔网等定置网作业所需用具的渔船停泊在盐田港岱歧头海区,被霞浦县渔政管理站的海上执勤人员查扣。被告霞浦县渔政管理站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随即作出(91)闽霞渔政处罚字第215号和213号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对原告陈乃信、陈祖兴(实为陈信祥)各处以没收渔船壹条、罚款2000元之处罚,并将没收的两条渔船及船上用具拖至霞浦县溪南镇鼻仔头村沙滩上,渔船因搁靠造成一定损坏。当时,原告陈乃信、陈信祥不在现场,处罚决定书由陈祖兴签字收取;被告霞浦县渔政管理站对船上的用具等未进行清点并开列清单。陈乃信、陈信祥不服霞浦县渔政管理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于1991年7月25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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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3-12-22 17:12
起诉后呢?想咨询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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