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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 12-16 11:05  悬赏 0  发布者:高根凉鞋 给我留言  回答:(10)
我想提出一个有关居住权的诉讼,所涉及到事实、理由和证据如下:
一、被告私自变更房屋的承租人;
二、被告在将我和妻子赶出家门之后,与我们签订的分家协议是不公平的,也是胁迫性的,应该断定为无效;
三、原告和被告曾有过房屋买卖关系,请法庭审议该买卖合同是否继续有效;
四、被告已承诺、约定、协议将房屋以附条件赠与(暂定为赠与,具体还有待确认)转让给我,我已完成条件,被告应履行变更承租权过户给我的约定;
五、被告和我签有房屋出售协议,该协议已经过法庭审理,为有效协议,应履行。根据这一协议,被告要么出售房屋,要么我具有居住权。
请问,我想请法庭逐项审理以上各诉讼请求,法庭是否会逐项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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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16 11:07
这是审理的
回复时间: 2013-12-16 11:09
法院会逐项审理的
回复时间: 2013-12-16 11:09
房屋承租人变更只要符合产权单位条件,经过产权单位同意即可,关于承租人变更纠纷,法院不受理,产权单位有决定权
追问:

在公产房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矛盾与让人无法理解的冲突,即现在有律师说,公产房承租权变更需产权单位同意,可事实是,产权单位说,我们不管,只要你们双方愿意就行,而有关公产房管理条例上也载明,公产房可以转让过户变更承租权,而且这是一个法律文件,法院是应该受理审理的,因为有法可依啊。但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产权单位、法院等部门相互推委,使得法规成为一纸空文,中国的法制社会是多么脆弱呀!我们看不到严格的执法!!!

回答:

这事法院不管,产权单位有决定权,他让你们自己商量也是决定权的表现,无可厚非,你们只能自己商量,没别的办法

追问:

这事除了有大量案例为证外,产权单位让我们自己协商,可我们约定签订协议后,一方毁约,那么,无论是依照公产房管理条例,还是《合同法》,法院都负有身历和判决的职责!其实,法庭是审理的,关键是立案的时候,立案人员是否受理!!!

回答:

法院不受理,由产权单位决定,不重复了

追问:

有没有居住权必须审理判决,老兄,你搞明白了,这是居住权官司!!!

回答:

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实践中都是不予受理的,

回复时间: 2013-12-16 11:09
关键要看你起诉的案由和诉讼请求是什么
追问:

诉讼请求是,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审理我是否具有居住权。

回答:

这不是具体的诉讼请求

回复时间: 2013-12-16 11:14
法院会针对你的诉求,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回复时间: 2013-12-16 11:41
可以写起诉书,到法院申请
回复时间: 2013-12-16 11:48
你好,法院会审理的。
回复时间: 2013-12-16 11:49
会逐项审理
回复时间: 2013-12-16 15:03
房产属于单位所有,你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承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追问:

既然有这种法律条文,那么,法院是应该受理的!

回复时间: 2013-12-18 12:26
可以变更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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