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陈晓云  毕丽荣  王远洋  李保忠  
该问题已关闭

在厂子上班不小心右手十指肌腱神经被刀割断,想咨询1下这属于几

黑龙江-绥化 12-18 20:38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4)
在厂子上班不小心右手十指肌腱神经被刀割断,想咨询1下这属于几度伤害能得到怎样的赔偿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18 20:40
要先申请鉴定的
回复时间: 2013-12-18 20:39
1是工伤,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建议先申请工伤认定,再劳动能力鉴定,赔偿根据 鉴定结果计算,最后提起劳动仲裁索赔
2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
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 未签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证人证言、录音等可以证明你存在劳动关系证据,要求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4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并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5 工伤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交通费住住宿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关系的,还有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等。具体数额须结合本人工资、所在省份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情况确定
因工受伤待遇:属于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7级26个月,8级20个月,9级14个月,10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7级10个月,8级8个月,9级6个月,10级4个月。
回复时间: 2013-12-18 22:25
先认定工伤、再申请伤残鉴定、享受工伤待遇
回复时间: 2013-12-19 09:35
你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你的事情首要的问题是在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超过一年,劳动部门就不予认定工伤了,这是工伤赔偿的第一步,第二步是到劳动部门进行劳动能力障碍鉴定,以确定其工伤等级,最终确定其所享受的工伤待遇。如单位没有为你申报工伤,建议你收集有劳动关系、受伤过程方面、及单位营业执照等材料先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对于劳动者申请还是比较难的,先认定工伤然后再下一步打算吧,赔偿项目主要根据工伤级别可以主张医疗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工伤、就业、医疗三项被助金、住院伙食补助金、护理费、营养费、残疾用具费等赔偿。祝维权成功。如还有不清楚的再联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福建福州
福建莆田
四川成都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广东东莞
最新回复律师
安徽 合肥
人气:284122
湖南 长沙
人气:547258
陕西 西安
人气:584234
天津 河东区
人气:3065
福建 福州
人气:1230750
浙江 杭州
人气:6232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