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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使两人轻微伤现已取保到检察院公诉阶段

山东-菏泽 12-20 17:20  悬赏 0  发布者:xs6660……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3年8月1日晚,与战友聚会,喝得太多导致意识模糊,自己一人打车回家,途中下车买东西时致两人轻微伤(我什么都不记得,这是口供上写的,对犯罪经过一点没有印象)第二天被送进看守所,7日后取保候审。2013年12月10日,检察院公诉科对我进行录取口供,与原先在派出所的口供一样,给我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和妨碍公务罪。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家人已经同两位苦主调解,对方表示原谅我,并不予追究,家里人非常过意不去,还是硬塞给两人补偿金各2000元,是在检察院现场调解的。现在是不是到了公诉阶段,法院会怎么判,有没有判处缓刑的机会,可能性大吗?另外判决书下来之后会不会通知单位(国企,无任何职务的普通职工,是不是属于自然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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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20 17:29
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3-12-20 17:55
你好,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详细咨询可以面谈。
回复时间: 2013-12-26 19:07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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