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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租赁纠纷

 12-22 09:52  悬赏 0  发布者:qunyiq……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11)
我的房子与租客合同约定2012年10月底到期,过后租客还想住,我们口头约定继续住三个月没有续签合同,可是住了一个月后,租客要求以之前交的两个月的押金抵接下来的两个月的月租。家里有那么多家私电器所以我没有答应。在第二个月快结束时他没有经过商量自行搬出去了,第二个月也没有交月租,要求我用押金的一个月抵第二个月的月租,剩下的一个月的押金要退回给他,不然就告我,请问他可以告得成吗?他是香港人,租了我深圳的房子,我想问,他会到香港告还是深圳告,不管是哪里告,我可以认定他违约不退押金吗?
问题补充:
时间写错了,是合同约定13年10月底到期。
现在是如果我不退一个月押金给租客的话,他就会告我,请问,他能告成功吗?会告我赔偿什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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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2月22日 11时03分
你们口头续签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对方如果起诉,有成功的可能。
一般应在深圳起诉。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22 09:58
在深圳告就可以了。小事情没有必要诉讼!
回复时间: 2013-12-22 10:01
在深圳。建议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3-12-22 10:19
在他没有按时续交租金的情况下,您可以催告,并主张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没收押金(若合同有这方面约定)。

若诉讼,应当在深圳进行
回复时间: 2013-12-22 10:26
你好:在深圳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3-12-22 10:28
在深圳告,建议协商处理。
回复时间: 2013-12-22 10:35
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3-12-22 10:56
建议协商处理,如果进行诉讼应当在深圳进行。
回复时间: 2013-12-22 11:11
他这样要求是没有道理的,你可以解除合同。如果有违约条款,让他按照违约责任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3-12-22 11:21
没有必要诉讼
回复时间: 2013-12-22 11:38
在深圳。建议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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