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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采伐林木

河北-廊坊 12-23 19:07  悬赏 0  发布者:chenfb…… 给我留言  回答:(0)
1、单位经上级批准人工杉木林科学试验,批准采伐杉木425立方米,实际在批准的4个小班采伐了2个小班,另在批准范围外采伐人工杉木125立方米,主要是毛竹林内受2008年冰冻灾害损害的林木,采伐后有利于竹林内的国家重点保护的南方红豆杉(1级),榧树(2级)及其他阔叶树生长。现请问:违反批准地点采伐,但没有超过批准的总量,是否属于滥伐?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五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 )未经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 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根据此解释,违反批准的地点不属于滥伐,但与相关法律的相应条款有矛盾,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以前法服从后面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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