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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故意伤人致死

 12-25 22:24  悬赏 0  发布者:leolwo……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揭阳 回答:(4)
以下内容是公安局起诉意见书的内容:

二、本院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2013年10月1日凌晨一时多,犯罪嫌疑人A、B驾驶摩托车载他们的女朋友C、D往大南山镇三坑水库游玩,当他们开至大南山镇邮政局路段时碰见苏杰认识的朋友“英子”等二名女子,大家打招呼后就说好一起往三坑水库游玩。当A、B等六人先后到达三坑水库堤坝时,被害人E、F等五名男子已在三坑水库堤坝聊天,后B与其女朋友C发生口角,C一生气便独自步行离开水库往回走,此时E、F等五人中有一人在旁边见后就调侃他们,A、B二人听后心里不爽,于是他们就开车离开水库堤坝去追C。E、F等五人(其中E驾驶一辆女庄摩托车载F)见状也驾驶摩托车跟着走并超越到他们的车前方用语言挑逗C及“英子”她们二人。A、B见状非常不满,俩人经密谋后决定拿石块去砸打他们,当车开至大南山镇“江南酒家”附近路段时,B便停车,A就伸手从路面上拿了三块“混凝土沙石块”放大摩托车后座上,然后B就驾车往前面追赶E、F等人。至凌晨2时多,当A、B驾车熄灭车灯追至普宁大道“玉龙禅寺”附近路段时追上E、F等人,B就驾车靠近E、F二人驾驶的女庄摩托车的左后侧,A便手拿一块“混凝土沙石块”朝坐在车后座的E头部砸打去,致E头部受伤倒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E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及F头部后枕顶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伤者F所伤属轻微伤)。
三、普宁市公安局意见:犯罪嫌疑人A、B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想问下这情况一般怎么判?想找个有经验的律师当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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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3年12月26日 07时45分
这个仅仅是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按照本律师的经验,检察院肯定会以故意杀人罪起诉B,至于怎么样对A、B量刑还要进一步了解案情后作出判断。
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近亲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及早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实的事情经过,安抚嫌疑人的情绪。
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初步判断看有无构成犯罪或者有无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25 23:08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3-12-26 09:59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回复时间: 2013-12-26 16:22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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