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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被驳回后的再次申诉问题

北京 12-27 16:34  悬赏 0  发布者:zhulun…… 给我留言  回答:(3)
刑事判决执行完毕后,在二年内向原二审的中级法院提出过申诉,被驳回。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请问在上次驳回后多长时间内可以向高级法院提出再次申诉?对于此问题虽然我咨询过一些律师,但是说法不一致,所以烦请您指出你的回答所依据的具体法条或司法解释条目,以使我能坚信你的指导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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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27 16:43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回复时间: 2013-12-27 16:42
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律师基本都是根据司法实践对你的问题进行解答的。
回复时间: 2013-12-27 16:44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因此,除非你能提供新的证据,或者以其他理由申请再审,否则不能继续提出再审申请。
我的补充: 2013-12-27 16: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4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追问:

请问,“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是否就是不予受理?
(1)如果是不予受理,为什么不直接写“不予受理”呢?(许多法条都常用“不予受理”四个字啊!)
(2)如果不是不予受理,那么既然“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那将作为什么案件审查处理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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