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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

 12-28 09:58  悬赏 20  发布者:喜鹊枝头叫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滨州 回答:(2)
去年8月份,张某欠我们钱到期,玩消失以躲避债务,某一天李某联系上张某并给我们中一人打电话,我们中知道的一人迅速联系了其他人,但不包括我,见到张某后把张拉至店里,其中一人给我打电话说张在店里,我就去了而且打了他两巴掌,他提出用货物抵债,我就跟着去了,结果他是骗人,他报警并把我们抓获,检察院起诉我非法拘禁罪并为第一被告,请问我有罪吗,我自己认为我并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这两巴掌并没造成伤害,从我见到他到报警2小时左右,期间她可以自由使用手机,并要求我们在那里等待请律师与与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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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河北-承德]
  • 孙新律师
  • 电话:13180101358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2013年12月28日 10时10分
一般来说,拘禁时间的长短不影响该罪的成立,只是在量刑上可以考虑。关于限制人身自由,只要你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那么就属于共犯,而不需要你亲自实施。不过,把你列为第一被告人,还是有些重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的解答,你看我在此案中有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28 10:22
建议委托有经验的律师介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的补充: 2013-12-28 10:25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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