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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权和县拆办打官司吗?

湖南-长沙 12-28 20:27  悬赏 10  发布者:zxc131…… 给我留言  回答:(3)
依据本《办法》,我有资格享受货币安置吗?

       我全家城镇户口。在老家农村有二栋房子:一栋是继承父母的老房子;一栋是于1979年在父母主持下兄弟共建的房子。现征地拆迁将要拆我二栋房子。县拆迁办说:根据本县拆迁《办法》,因我全家是城镇户口,所以我无安置地或安置房、也无资格享受700元/平来的货币安置,而仅有302元/平米的拆房补偿。请问律师:依据本《办法》,我有资格享受货币安置吗?我有权和县拆办打官司吗?

<><><><><><><><><>

附《办法》,请着重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规划区建设,规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第二十五条 拆迁经依法批准但未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临时用地协议或者批准文书上已经明确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时应当无偿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

 

第五章 返迁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迁住宅房屋原则上实行套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在首期安置套房交付使用前,可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统一规划安排字少量宅基地。

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方案确定的安置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选择套房安置的,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奖励、补助等费用在预留安置套房购置款后,由拆迁单位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依照房屋拆迁协议约定付款;申请宅基地安置的,须经县征地拆迁指挥部审查并报县政府批准,严格按照“一户一宅、人均面积35平方米以下”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可计入套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人口数:

(一)征地公告前,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入伍前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现役士兵和按照国家政策不予安置的士官;

(三)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在校学生;

(四)征地公告前依法婚娶、生育的人员;

(五)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

(六)户籍因县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未安置的征地农转非居民;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可以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套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范围:

(一)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但原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除外;

(二)回原籍落户的军队复员、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政策已进行安置的士官;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军队等离休、退休、退养、退职回原籍落户的人员;

(四)户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但不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承担该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常住人员;

(五)征地公告发布前已经死亡的人员;

(六)征地公告发布后新迁入的人员;

(七)因征地拆迁已经被安置过的人员,但安置房屋被拆迁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选择套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时可以增计一个安置人口,但不得重复计算:

(一)户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已婚夫妻未生育的,或者达到法定婚龄未结婚的;

(二)被征地农村夫妻只生育二个女儿或者一个子女,领取《纯女户证明》或者《独生子女证》的。

第三十条 套房安置或宅基地安置以户为单位。被拆迁安置户以及家庭人口的认定以被拆迁人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常住人口户籍为依据,按照以下办法确定:

(一)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数量,以被拆迁人户口簿上登记并实际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人数为准;

(二)夫妻双方和未到法定婚龄的子女不得分别立户;已分别立户的,按一户计算;

(三)一户多宅的拆迁户,不论是否同一批次拆迁,按一户计算,只安置一次;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有监护人的,不能单立一户;

(五)征地公告后离婚或征地公告前离婚但未进行财产分割,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按一户计算。

(六)除以上情况外,可按户籍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分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 套房安置应当在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认定的住宅房屋拆迁补偿面积内进行。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条件的,按照人均35-60平方米确定安置套房面积: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含35平方米)的,按照人均35平方米安置。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以上不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的,按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安置。

(三)被拆迁住宅房屋人均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人均60平方米进行安置。

第三十二条 安置套房按照同期同类商品住房的标准建设。户型分为四室二厅(约140平方米),三室二厅(约12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80、100平方米)、二室一厅(约60平方米)四种(其面积均含公摊面积)。

第三十三条 安置小区安排人均8平方米的商铺用于出租,解决物业管理和长远生计问题。被拆迁人按120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购买,每人限购8平方米,不得调剂。商铺由购买者共同管理,收益按份额共享。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根据确定的安置总面积与安置套房户型总面积最接近值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差异原则上不得超过20平方米。面积差异在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安置套房购置价格标准的第四档结算价格结算;面积差异在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则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第三十五条 安置套房根据人均安置建筑面积的不同,分三档累计结算安置套房购房价款:35平方米、35平方米以上至50平方米和50平方米以上至60平方米三档。

第三十六条 安置套房及商铺均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享有完全产权。

第三十七条 选择货币安置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认定的住宅房屋的实际面积给予7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助。

第三十八条 申请宅基地安置的,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安置面积按人均35平方米计算,由被拆迁人在征地拆迁安置规划建设点内统一自行建设,每户安置的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20 平方米(含投影面积)。

第三十九条 宅基地分为70 平方米、100 平方米、120 平方米三种户型,被拆迁户安置人口数在2人以下(含2人)的选择70 平方米宅基地,安置人口数为3人的选择100 平方米宅基地、安置人口数4人(含4人)以上的选择120 平方米宅基地。

应安置面积与所安置的宅基地面积差按1000元/ 平方米结算:

(一)应安置面积超出所安置宅基地面积的部分,由拆迁单位按照1000元/ 平方米价格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二)应安置面积不足安置宅基地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1000元/平方米价格补足差价给拆迁单位。

被拆迁人之间宅基地安置面积不得相互调剂。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与安置宅基地面积差按照以下方式结算:

(一)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与安置宅基地面积相等的,互不补偿;

(二)原住宅主房屋占地超出安置宅基地面积的部分,由拆迁单位按照征地时水田征地成本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三)原住宅主房屋占地不足安置宅基地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照征地时水田征地成本价补足差价。

第四十一条 安置套房和宅基地的选择,以被拆迁人在规定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时间内拆除房屋或者弃房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排序情况应当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

第四十二条 祠堂、庙宇以及政府供养的“五保”人员的房屋拆迁实行货币安置。“五保”人员的房屋拆迁后实行集中供养,购房补助款归供养单位所有,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补助以及其他奖励和补助归其本人所有。

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被拆迁的,实行货币安置。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四十三条 因政府统一征地拆迁完全失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年满18周岁的原在册农业人口,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

第四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月1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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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28 22:32
那你可收集证据来起诉
回复时间: 2013-12-30 10:57
你好,当然可以的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3-12-29 21:40
完全能够跟县政府打官司,完全能够得到与农民相同的拆迁补偿,县级政府的土政策彻底的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我能帮你这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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