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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南京,我想咨询一下,我朋友的前夫在06年向别人借了30万用于他自己公司的(流动资金)

江苏-南京 12-29 09:29  悬赏 30  发布者:微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11)
我在南京,我想咨询一下,我朋友的前夫在06年向别人借了30万用于他自己公司的(流动资金),他是公司法人,08年和我朋友离婚,在离婚协议上说明没有我朋友的签名,我朋友不去承担还款,但是现在别人起诉,因为是夫妻婚姻存在期间,要求我朋友也要还钱,他前夫的钱重来没有拿回家,我朋友的家庭生活的开支是前夫的父亲出的。这样我朋友也要承担这笔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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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3-12-29 09:36
对于第三人来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共同偿还。对于夫妻二人讲,如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共同开支,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由个人偿还。因此你朋友对这笔债务负有偿还义务,偿还后可以向前夫追偿。
回复时间: 2013-12-29 09:43
不需要承担
回复时间: 2013-12-29 09:47
不需要承担
回复时间: 2013-12-29 10:16
您好:
如果是以她前夫个人名义借款,则需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以公司名义借款,则不需要承担。
我的补充: 2013-12-29 10:16
你朋友偿还后,可以向前夫追偿。
回复时间: 2013-12-29 10:18
那你可收集证据来起诉
回复时间: 2013-12-29 10:38
如果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可以不需要承担
回复时间: 2013-12-29 10:46
您好:
看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借款是公司行为,则由公司承担!
如果借款是个人行为,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般是由夫妻双方承担,您朋友承担后可以向其前夫追偿!
回复时间: 2013-12-29 13:30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你朋友在偿还后可起诉其前夫追偿,如需帮助请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3-12-29 20:51
如属个人借款,你朋友有偿还义务。
回复时间: 2013-12-30 09:36
要承担。但是可在承担后向其前夫追讨。
回复时间: 2013-12-31 10:16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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