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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行政行为正确吗?

四川 01-01 15:09  悬赏 0  发布者:hgc724…… 给我留言  回答:(2)
尊敬的律师先生您好!
      首先祝您及您的家人元旦节快乐!
      我是南充市人,有个问题求您帮助。
      按照当年四川省农牧厅、人事厅、省计委的有关文件,解决乡镇基层农业技术队伍的“招不来、分不去、留不住”的问题,招收“农业实践生”,此生毕业后回乡镇工作(相当于定位生,当时省计委是下了编制的)。
       我是97年由乡推荐、区、市农业局同意报考,并考试录取到温江农校脱产学习三年后,2000年毕业班,按99年的“川农厅法【1999】第82号”文件精神当年就应给我安排工作,但当时当地人事部门以种种借口不予安置。今年,在省上相关部门再督促下开始安置“农业实践生”。但制定一条所谓的“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不安置”。我是在95年超生一孩子,96年接受了处罚并形成结论的,(在读书之前超生,并接受了处罚),97年读书时没有对此作要求,乡政府也知道我超生,在此情况下推荐我读书的。
    请问:政府这种行为全理、合法、公平、正义吗?我该如何维护我的权益?请求尊敬的律师给予帮助,我携我全家万分感谢!
此致
               敬礼!
                 2014、1、1
                    何先生:1399070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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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01 15:20
这是不正确的
回复时间: 2014-01-01 20:08
认为不合理,可以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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