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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问题

河南 01-02 08:49  悬赏 0  发布者:李潘阳 给我留言  回答:(1)
某开发商在我们当地搞开发建设住宅小区,2003年经政府协助征用群众耕地60多亩,当时每亩土地补偿给群众2.75万元,后一直闲置没有开发利用,群众还一直种植庄稼;2013年6月该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伙开发建设住宅小区,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投资,利润按4:6比例分成,在开发建设住宅小区施工过程中,群众以嫌以前土地补偿款低为由,到施工场地滋事阻工,开发商向政府求助,在政府处理的过程中发现该开发商当时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施工许可证(2013年11月8日补办了建设规划许可证,2013年12月27日补办了建设施工许可证);造成问题处理缓慢,开发商无奈之下,私自补偿给群众150万元,群众得到补偿后不再去建设工地滋事阻工;此举给当地其他开发建设项目造成了严重后果,其他开发建设项目所占用土地的群众纷纷效仿,到建设项目工地也以土地补偿款低为由滋事阻工,造成在我们当地搞开发建设的项目工地瘫痪,请问该开发商私自补偿给群众150万元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违反的那一条?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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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2 09:19
若果不属于敲诈勒索的,双方意愿表示,法律是并不禁止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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