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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规定符合法律吗
山东-菏泽 01-03 09:45 悬赏 5 发布者:huyanx…… 给我留言 回答:(0) 1 义桥乡岗上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征求意见稿) 为了依法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村民和本村范围内的暂住人员,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规民约的实施,全体村民负责监督执行。 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村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权利和义务 1、学习、宣传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并接受培训,掌握生殖保健常识,提高应知应会率,自觉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 2、村民有依法结婚和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有共同的责任。 3、村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提倡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政策,如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情况,必须提出申请经县、乡计生部门批准后方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4、村民对本村的计划生育政策管理事务有知情、参与、监督的权利,同时也有举报和教育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义务。 5、子女都有为双方老人养老送终及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同时都有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准以任何形式虐待老人。 第三条:移风易俗 1、村委会每年要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评选“好媳妇”、“ 好婆婆”、“ 好妯娌”、“ 好女婿”等活动,年终表彰一次,给予一定物资和精神鼓励。 2、提倡文明节俭,村成立红白理事会,负责办理或协助办理村民的婚礼或葬礼等事宜,提倡喜事新办,厚养薄葬,力求简洁。 3、提倡男女平等,抛弃只有男孩传宗接代的旧观念,树立男孩女孩都是传后人的新观念,尊重妇女在家庭及社会中的地位。 4、提倡子女姓氏改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5,大力推进“关爱女孩”行动,反对有重男轻女行为的家族性等封建迷信活动。 6、弘扬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对实行计划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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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年老时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7、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第四条:自觉遵守《婚姻法》、《人口法》,严禁违法怀孕或生育。
1、符合结婚条件的村民,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要在15天内报告村委会,如不报告的,每拖一天向村委会缴纳100元的违约金。严禁未婚同居和未婚生育。未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各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5000元,并由村纳入计划生育管理;未婚同居导致怀孕的,必须采取引流产补救措施,否则自通知之日起每拖一天向村缴纳违约金1000元;未婚同居导致计划外生育的,除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同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20000元。
2、严禁符合法定条件无生育计划生育。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必须及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之后才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领取《生育证》后才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否则,除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同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20000元。
3、村民生育或依法收养后,应在当月内报告村委会,并在落实相应节育措施后才可申报入户手续。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对育龄夫妇应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4、严禁私自终止妊娠。凡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出具市终止妊娠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否则以私自终止妊娠论处。死胎、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应立即向村委会报告,由村委会报乡计生办,计生办派人做鉴定并登记备案。没有及时报告造成无法认定或未能出具有关死亡证明的,以存活论处,一次性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10000元,并上报乡计生办收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者3年内不安排生育计划,持《生育证》者永不安排生育计划。弃、溺婴者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落实流引产措施,经发现一周内拒不落实的,每超限期一天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200元,直至采取流引产措施;造成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政策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20000元。如村委会无法找到其本户的,违约金由其直系亲属垫付。
6、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情节轻的批评教育,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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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一孩或二孩后要在42-60天内落实放环(皮埋)或绝育措施,剖宫产的要在6个月以内落实相应节育措施,除经县服务站鉴定不适宜落实节育措施外,无故不按期落实的,每超过一天,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200元。如无法向本户收缴的,由其直系亲属垫付。
2、计划外怀孕的落实相应补救措施后,要在42-60天内落实放环(皮埋)或绝育措施。对无故不按期落实的,每超过一天,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200元。如无法向本户收缴的,由其直系亲属垫付。
第六条:按时参加孕情、环情保健服务
1、普通育龄妇女每年应参加2-3次健康查体,重点管理育龄妇女每年要参加4次查体。具体检查时间按乡计生办统一安排,每逾期一天不到站查体的向村委会缴纳100元的违约金。如无法向本户收缴的,由其直系亲属垫付。
2、凡持《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每月15-18日必须到乡服务站孕检一次,否则每拖一天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100元,直至到站孕检。持《生育证》怀孕三个月内(含三个月)不到站查体的,每怀孕一个月交违约金500元,怀孕三个月以上按私自鉴定胎儿性别论处,除按本村规民约第四条第四款处理外,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20000元。
第七条:流动人口及户口迁移管理。
1、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流出一个月后不办证的,每超一个月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500元。育龄妇女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但每半年必须回本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查体一次,另两季度寄回当地乡及乡级以上计生部门的查体证明报告单。具体检查时间按乡计生办统一安排,如不按期寄回查体证明,每逾期一天向村委会缴纳100元的违约金。有生育情况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原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邮寄假证明并导致计划外怀孕的,经计生办查实后,必须立即采取引流产措施,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10000元;导致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政策交纳社会抚养费外,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20000元。如无法向本户收缴的,由其直系亲属垫付。
2、加强流入人员管理工作力度。出租房户主有监督入住人员计划生育行为的义务,凡入住人员出现违法生育的,出租房户主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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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育龄妇女户口迁入或迁出必须提供相应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迁户手续。
第八条:利益保障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2、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委员会应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的奖励;至子女满14周岁前,由村委会每月给予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分配相应的土地);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时,每年安排给独生子女户或双女户的义务工应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的10%。
3、双女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做绝育手术的,由村民委员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4、独女户放弃生育二孩指标的,履行相关手续后,由村民委员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5、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中,夫妇满60周岁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协助其办理国家奖励扶助。
6、对于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优先划分宅基地,在承包土地、果园、水塘等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权。
7、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育龄夫妇,由村委会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元的现金或物资奖励。
8、贫困计划生育家庭中的学生被全日制大专及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村委会应给予一定的救助。
9、计划生育家庭中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未考取正规单位或签订长期就业合同之前,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10、独女户、双女户家庭中,男到女家落户的,优先划分宅基地,同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土地承包权、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集体收入分配权。
11、因离婚或丧偶户口迁回本村且在本村长期居住者,接受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并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所带子女以判决书为准),可享有本村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征用补偿款等集体收入分配。
12、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户优先办理低保、入住敬老院或老年公寓,同时每年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此奖励对象由村民代表讨论确定。
13、如本村的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及子女的就业。
14、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村民委员会必须为举报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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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违约责任
1、不按时参加查体,计划外怀孕拒不补救,结婚、怀孕、生育拒不报告,节育手术不按时落实,计划外生育不主动接受处理等计划生育对象,除按相应条款处理处罚外,村委会安排人员外出解决问题的有关费用支出由具体对象户承担。如无法向本户收缴的,由其直系亲属垫付。
2、违背村规民约的对象不愿主动回乡解决问题或缴纳违约金或长期(一年以上)外出不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户,其承包耕地由村委会收回代管,直到主动返乡解决问题后再予以退回。
3、对违法生育户申报困难户和低保户的,村委会不予以办理。 4、 已享受优惠待遇的计划生育户,又违法生育的,应双倍收回已享受的各种待遇。
5、 违法生育户、不按规定时间或规定要求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及其家庭,不参与村集体任何收入分配,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6、新农村建设时,违法生育户不参与征地补偿分配,并且不享受新农村相应优惠政策。
7、连续三次不参加查体,或超过一年不与村委会联系的育龄妇女,报请公安局同意,按失踪人员进行公示后,注销其户口。
8、对于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或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知情不报的,经村民委员会查证属实的,应向村缴纳违约金500元。
第十条: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执行小组对违约当事人征收的违约金由村民委员会保管,该违约金用于本村计划生育事业和奖励。
第十一条:村干部责任
1、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责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本村计划生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2、村文书的责任:及时提供本村人口变动信息,严把户口迁入迁出关,协助村支部书记及专职主任做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
3、村计生专职主任的责任:在村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负直接责任。
4、村包组干部的责任:村包组干部有义务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有通知所包村民组计划生育对象户落实各项计划生育政策的责任。除连续多年失去联系的对象户外,其他对象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通知而造成对象户违规的,包组村干部要承担对象户的全部违约金。
第十二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村规民约解释权归村民委员会。未尽之条款按上级政策、法规为准。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发生变动与本村村规民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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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时,应服从上级有关规定并作相应修改,本村村规民约的补充修改必需按法定程序进行。
户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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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年老时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7、反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
第四条:自觉遵守《婚姻法》、《人口法》,严禁违法怀孕或生育。
1、符合结婚条件的村民,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要在15天内报告村委会,如不报告的,每拖一天向村委会缴纳100元的违约金。严禁未婚同居和未婚生育。未婚同居的,男女双方各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5000元,并由村纳入计划生育管理;未婚同居导致怀孕的,必须采取引流产补救措施,否则自通知之日起每拖一天向村缴纳违约金1000元;未婚同居导致计划外生育的,除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同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20000元。
2、严禁符合法定条件无生育计划生育。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生育第一个子女,必须及时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之后才可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领取《生育证》后才可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否则,除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同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20000元。
3、村民生育或依法收养后,应在当月内报告村委会,并在落实相应节育措施后才可申报入户手续。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被收养的婴幼儿视为该育龄夫妇的子女,计入其子女数,对育龄夫妇应按照子女情况落实相应计划生育政策。
4、严禁私自终止妊娠。凡因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必须出具市终止妊娠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否则以私自终止妊娠论处。死胎、婴儿出生后死亡的应立即向村委会报告,由村委会报乡计生办,计生办派人做鉴定并登记备案。没有及时报告造成无法认定或未能出具有关死亡证明的,以存活论处,一次性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10000元,并上报乡计生办收回《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者3年内不安排生育计划,持《生育证》者永不安排生育计划。弃、溺婴者报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计划外怀孕的要自觉落实流引产措施,经发现一周内拒不落实的,每超限期一天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200元,直至采取流引产措施;造成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政策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20000元。如村委会无法找到其本户的,违约金由其直系亲属垫付。
6、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情节轻的批评教育,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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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一孩或二孩后要在42-60天内落实放环(皮埋)或绝育措施,剖宫产的要在6个月以内落实相应节育措施,除经县服务站鉴定不适宜落实节育措施外,无故不按期落实的,每超过一天,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200元。如无法向本户收缴的,由其直系亲属垫付。
2、计划外怀孕的落实相应补救措施后,要在42-60天内落实放环(皮埋)或绝育措施。对无故不按期落实的,每超过一天,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200元。如无法向本户收缴的,由其直系亲属垫付。
第六条:按时参加孕情、环情保健服务
1、普通育龄妇女每年应参加2-3次健康查体,重点管理育龄妇女每年要参加4次查体。具体检查时间按乡计生办统一安排,每逾期一天不到站查体的向村委会缴纳100元的违约金。如无法向本户收缴的,由其直系亲属垫付。
2、凡持《服务手册》或《生育证》的育龄妇女,每月15-18日必须到乡服务站孕检一次,否则每拖一天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100元,直至到站孕检。持《生育证》怀孕三个月内(含三个月)不到站查体的,每怀孕一个月交违约金500元,怀孕三个月以上按私自鉴定胎儿性别论处,除按本村规民约第四条第四款处理外,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20000元。
第七条:流动人口及户口迁移管理。
1、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的,在外出前应先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后方可外出。流出一个月后不办证的,每超一个月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500元。育龄妇女外出期间必须自觉遵守计划生育规定,经常向村民委员会反馈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外出期间以流入地计生部门管理为主,但每半年必须回本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查体一次,另两季度寄回当地乡及乡级以上计生部门的查体证明报告单。具体检查时间按乡计生办统一安排,如不按期寄回查体证明,每逾期一天向村委会缴纳100元的违约金。有生育情况变动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寄回婴儿《出生证明》及《避孕节育手术证明》原件(手术可在流入地计生服务部门进行)。邮寄假证明并导致计划外怀孕的,经计生办查实后,必须立即采取引流产措施,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10000元;导致计划外生育的,除按政策交纳社会抚养费外,并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20000元。如无法向本户收缴的,由其直系亲属垫付。
2、加强流入人员管理工作力度。出租房户主有监督入住人员计划生育行为的义务,凡入住人员出现违法生育的,出租房户主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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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育龄妇女户口迁入或迁出必须提供相应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迁户手续。
第八条:利益保障措施
1、村民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出具办理各种婚育证件的证明时,村民委员会应为村民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2、村民生育一孩并办理《独生子女证》后,村民委员会应给予一次性补助50元的奖励;至子女满14周岁前,由村委会每月给予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分配相应的土地);在进行各种公益事业的建设时,每年安排给独生子女户或双女户的义务工应少于普通村民义务工的10%。
3、双女户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做绝育手术的,由村民委员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4、独女户放弃生育二孩指标的,履行相关手续后,由村民委员会给予一定的奖励。
5、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中,夫妇满60周岁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协助其办理国家奖励扶助。
6、对于独生子女户、双女户优先划分宅基地,在承包土地、果园、水塘等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权。
7、对自觉实行晚婚晚育的育龄夫妇,由村委会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元的现金或物资奖励。
8、贫困计划生育家庭中的学生被全日制大专及大专以上院校录取的,村委会应给予一定的救助。
9、计划生育家庭中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及毕业生在未考取正规单位或签订长期就业合同之前,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10、独女户、双女户家庭中,男到女家落户的,优先划分宅基地,同本村村民享有同等的土地承包权、房屋拆迁、土地征用补偿等集体收入分配权。
11、因离婚或丧偶户口迁回本村且在本村长期居住者,接受本村计划生育管理并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所带子女以判决书为准),可享有本村村民同等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征用补偿款等集体收入分配。
12、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困难户优先办理低保、入住敬老院或老年公寓,同时每年按有关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此奖励对象由村民代表讨论确定。
13、如本村的村办企业有规模和效益,可优先照顾和解决计生户及子女的就业。
14、对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经村民委员会查实后,每例奖给举报者50元,村民委员会必须为举报者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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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违约责任
1、不按时参加查体,计划外怀孕拒不补救,结婚、怀孕、生育拒不报告,节育手术不按时落实,计划外生育不主动接受处理等计划生育对象,除按相应条款处理处罚外,村委会安排人员外出解决问题的有关费用支出由具体对象户承担。如无法向本户收缴的,由其直系亲属垫付。
2、违背村规民约的对象不愿主动回乡解决问题或缴纳违约金或长期(一年以上)外出不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户,其承包耕地由村委会收回代管,直到主动返乡解决问题后再予以退回。
3、对违法生育户申报困难户和低保户的,村委会不予以办理。 4、 已享受优惠待遇的计划生育户,又违法生育的,应双倍收回已享受的各种待遇。
5、 违法生育户、不按规定时间或规定要求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育龄妇女及其家庭,不参与村集体任何收入分配,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
6、新农村建设时,违法生育户不参与征地补偿分配,并且不享受新农村相应优惠政策。
7、连续三次不参加查体,或超过一年不与村委会联系的育龄妇女,报请公安局同意,按失踪人员进行公示后,注销其户口。
8、对于支持、包庇、藏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或发现本村村民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的人和事,知情不报的,经村民委员会查证属实的,应向村缴纳违约金500元。
第十条: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执行小组对违约当事人征收的违约金由村民委员会保管,该违约金用于本村计划生育事业和奖励。
第十一条:村干部责任
1、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责任: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本村计划生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负主要责任。
2、村文书的责任:及时提供本村人口变动信息,严把户口迁入迁出关,协助村支部书记及专职主任做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
3、村计生专职主任的责任:在村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负直接责任。
4、村包组干部的责任:村包组干部有义务宣传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有通知所包村民组计划生育对象户落实各项计划生育政策的责任。除连续多年失去联系的对象户外,其他对象户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通知而造成对象户违规的,包组村干部要承担对象户的全部违约金。
第十二条: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本村规民约解释权归村民委员会。未尽之条款按上级政策、法规为准。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发生变动与本村村规民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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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时,应服从上级有关规定并作相应修改,本村村规民约的补充修改必需按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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