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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停产进行股权转让交易,出让公司土地和厂房是否属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广东 01-03 17:49  悬赏 0  发布者:LJK135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10年1月1日与公司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以经营困难,高能耗高污染需转型为名,出让公司生产所属土地及厂房进行股权转让,并将原生产经营的生产线搬往其他地方进行生产经营,现公告发布赔偿一年一个月的赔偿金,与员工协议解除合同,不出具非员工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员工无法申请失业保险金,双方协议达不成的,劳动合同是否会依据“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自动合法解除?这种情况是否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在现行劳动法中有相应的条款进行界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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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03 17:51
属于你可以到劳动局投诉解决!
追问:

谢谢郭律师!是属于非法解除合同还是属于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回复时间: 2014-01-03 18:26
可以去劳动局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属于非法解除合同。
追问:

现在还在协议阶段,协议期一个月,一部份员工已签订协议解除合同,公司只开据离司证明,离职后无法申请失业保险;还有一部分人不接受协议,公司又不单方面解除合同,公司说到时候不签只给开最低工资的80%,到时候平均工资就拉低了,赔的钱更少,请问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还有就是我们现在的这种情况是否适用劳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解除合同?公司总是用这一款吓呼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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