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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夫妻共有产权是否有效?

 01-06 19:16  悬赏 10  发布者:echo66……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朝阳区 回答:(9)
产权证原为女方姓名,是婚前财产,经协商,在上周去产权所办的夫妻共有产权手续印了手印,60米房子夫妻各占30米。但在最后领证环节,女方突然反悔,不去领证,说要法院起诉收回我在此房的分配权利。 
    目前 此房产已登记我们两人的名字,就是夫妻双方要同时到场才能领证。咨询产房交易所窗口,窗口称此环节没结束,此房产应归男方所有,但买卖还要两人同时到场。咨询房产咨询科,咨询科称此房产已归两人共同所有。            

    请问此房产证的30米,是否归我?她起诉是否可以收回我在此房产的部分所有权?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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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1月06日 20时07分
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06 19:19
经产权登记单位登记为共同所有,则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追问:

罗律师您好,产权所现在是 登记证上是两人名字共同所有,但微机上没有改成共同所有,产权所说应在两人领证后,才能在微机上改成共同所有。

现在女方反悔,不领证,到底这个共有产权生没生效?

回复时间: 2014-01-06 19:49
以房管部门登记为准。
追问:

邹律师,您好

请问共有产权已办,未录入微机,女方拒领,此种情况算在是房管部门登记了吗?

回复时间: 2014-01-06 20:04
协商不成,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追问:

徐律师,
我在办理房屋赠与程序中找到第五条,请您过目,帮我看看,我感觉,第一手续我们已办理,第二书面合同也有,第三,房屋产权证也交给了我,我又交给我房产所,这样是不是代表应该这套房子是我们共同所有了?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回复时间: 2014-01-06 21:16
你好,已经记载于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册内,房屋所有权归你二人所有。
追问:

怀律师,你好,辛苦了。

窗口说虽然共有产权证已印制,但两人没有领证,就不能在微机完成档案调成两个人名,故档案上还是原女方的名。

这种情况也是共同财产吗?谢谢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06 21:36
您好,属于共同财产可以要求分割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7489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06 21:38
已是夫妻共有
追问:

陈律师,我看很多律师都提到产权的变更以房管部门“登记”为准,请问“登记”是指填表签字印手印后交到房产所的时间?还是房产证下来的时间?还是房产证必须夫妻两人提取后才生效的时间? 谢谢

回答:

房产证只是登记的体现

回复时间: 2014-01-07 06:08
你好,房产证没有下发之前,都属于产权待定状态,属于登记没有完成。登记已房产证的下发为依据。
追问:

李律师我找到这样一条: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这个房子,虽然房产证没有下发,但证已经制作了,分别是两人的名字。
而且我们有书面赠与合同,产权证她也给我了,这是不是应该是合法有郊了呢?

回复时间: 2014-01-07 09:05
房产证没有下发之前,都属于产权待定状态,女方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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