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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要求企业带资,我公司以要求招标结果无效吗
福建 01-07 13:43 悬赏 0 发布者:wangru…… 给我留言 回答:(1) 关于请求认定上杭县才溪下才新村建设工程(一期)
施工招标结果无效或更改进度款支付方式的申请
上杭县领导:
本公司(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参加了2013年11月25日上午09时20分在上杭县公共资源配置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的上杭县才溪下才新村建设工程(一期)的投标。招标人为上杭县才溪镇人民政府,经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确认后,该项目由本公司中标。 * 该项目中标后我本公司才得知,该项目无预付款是全垫资项目,完全违反了中央四部委发布的市建{2006}6号文件《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企业由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到对政府投资项目实现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但该项目无任何预付款,实际就是要求建筑企业全垫资的方式进行建设。因此该项目的招标完全违反了《通知》的规定,政府投资的项目是明明严禁建筑企业全垫资建设的。 * 《通知》还明确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通知》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 《通知》还要求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使用带资承包进行建设情况进行稽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 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关于印发《建筑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十二条(二)款规定“进度款支付比例并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而该项目的付款方式完全不符合该规定。 * 并且该项目的网上招标公告里并没有体现项目的性质,只写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但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没有说明该项目是全垫资项目。(事后通过了解才清楚其他来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也是因为不知道本项目是全垫资项目才来参加投标的,而且里面的付款条款条件极其苛刻,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都无法接受的)。本公司认为该项目招标公告对广大投标人产生了误导,本公司之所以参加这次投标也是因为对该招标公告的重大失误。《通知》明明规定不得将建筑企业由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除非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 若本公司以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施工合同,将完全违背了中央四部委发布的市建{2006}6号文件《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也可能造成拖欠农民工后果。带来社会的不安定团结素。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建市[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使用带资承包进行建设情况进行稽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承建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建建[1996]347号《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施工招标结果无效或更改进度款支付方式的申请
上杭县领导:
本公司(福建省轻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参加了2013年11月25日上午09时20分在上杭县公共资源配置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的上杭县才溪下才新村建设工程(一期)的投标。招标人为上杭县才溪镇人民政府,经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确认后,该项目由本公司中标。 * 该项目中标后我本公司才得知,该项目无预付款是全垫资项目,完全违反了中央四部委发布的市建{2006}6号文件《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企业由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到对政府投资项目实现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但该项目无任何预付款,实际就是要求建筑企业全垫资的方式进行建设。因此该项目的招标完全违反了《通知》的规定,政府投资的项目是明明严禁建筑企业全垫资建设的。 * 《通知》还明确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方式,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通知》还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 《通知》还要求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使用带资承包进行建设情况进行稽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 根据闽财建《2007》157号文“关于印发《建筑省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章“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约定”第十二条(二)款规定“进度款支付比例并不低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80%,不高于同期应付工程价款的90%。”而该项目的付款方式完全不符合该规定。 * 并且该项目的网上招标公告里并没有体现项目的性质,只写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但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没有说明该项目是全垫资项目。(事后通过了解才清楚其他来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也是因为不知道本项目是全垫资项目才来参加投标的,而且里面的付款条款条件极其苛刻,是任何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都无法接受的)。本公司认为该项目招标公告对广大投标人产生了误导,本公司之所以参加这次投标也是因为对该招标公告的重大失误。《通知》明明规定不得将建筑企业由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除非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 若本公司以带资承包的方式签订施工合同,将完全违背了中央四部委发布的市建{2006}6号文件《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也可能造成拖欠农民工后果。带来社会的不安定团结素。 《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
--建市[2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新的工程项目;同时也有一些建筑业企业以承诺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投资项目。上述行为严重干扰了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同时由于超概算资金落实难度大,造成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完善宏观调控,防止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维护建筑市场秩序,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同时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性合同备案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主权外债资金建设的项目。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视同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通知,采用BOT、BOOT、BOO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适用本通知。
带资承包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严禁带资承包。
各级发展改革及有关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不得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各商业银行要据实出具项目开工前的项目资金存款证明;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资金进行监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时要严格审验资金到位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三、对于使用带资承包方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建设单位进行查处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建设等部门应停止办理其报建手续,对该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该单位新建项目给予制约;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抽逃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该项目的资金拨付。
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不良信用档案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给予相应处罚。对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以带资承包方式承揽专业分包工程、劳务工程的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授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利用银行贷款带资承包政府投资项目。对违反约定的,应限期追回银行信贷资金,并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向其他银行通报,各银行不得再对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应予以处罚。
四、各地区、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把关不严,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五、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项目是否使用带资承包进行建设情况进行稽察。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承建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都有权向建设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予以举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原建建[1996]347号《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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