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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不同的对待

天津-南开区 01-09 20:54  悬赏 0  发布者:希望能赢得官…… 给我留言  回答:(4)
两个月前,第一次因房产买卖合同起诉,在立案时并没有要书面合同(我们是口头协议也没有合同)。上次撤诉。这次以同样的案由起诉或相似的案由起诉,还是那个立案法官,却找我要书面合同,没有就不给立。那么请问,同一个法官,两次不同的对待,这种情况从中能找出什么对策击败他,让他给立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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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09 21:03
是可以起诉解决的!
回复时间: 2014-01-09 21:40
立案确实需要初步的证据,有没有录音,收条之类的可以补正
追问:

那上次为什么没要,难道是他的疏漏?!有录音,我试过,但他不要,他只要书面的。口头协议不是同等的法律效力吗?他这么做,将使许多人失去诉讼争取权益的机会。

回答:

找他要不予立案通知书,对不予立案的行为提起上诉或者向同级检察院投诉,要求检察院对法院进行立案监督

回复时间: 2014-01-10 10:26
不给立,要不予受理通知书。
回复时间: 2014-01-10 13:31
那您就跟立案要不立案通知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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