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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天津 01-10 11:58  悬赏 10  发布者:kunlun……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与一人在2013年8月10日发生打架事件,我被打伤,经派出所调查后,我选择做法医鉴定,面部嘴唇和嘴唇下一点受伤,法医说需要3个月后才可以做鉴定,3个月后,2013年11月末做完鉴定后,法医裁定是轻伤,由于对方有私了的意思,案件一直拖延到最近,昨天2014年1月9日,派出所找我去,跟我讲说,2014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如果我要走公,需要重新做法医鉴定,旧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面部单个瘢痕3.5CM可定为轻伤,新的轻伤最低标准面部单个瘢痕4.5CM才可定为轻伤,而我的瘢痕未必可达到4.5CM,所以我现在有个疑问,我的案发日,和初次鉴定日都是在旧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期间内发生的,那么现在如果走公,案子交到法院,我需要重新做法医鉴定吗?应该以哪个鉴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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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10 13:23
可以向法院申请鉴定
追问:

您看了我写的内容吗?您看下您回答的能对上我问的吗?

回复时间: 2014-01-10 22:27
应该是2014年发生的伤害事件按照新标准确定伤害级别。之前已经做出的伤情鉴定已经有效。且应当在公诉程序中。目前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表明。
回复时间: 2014-01-11 17:44
不需要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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