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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xxx是否可以认定为应安置人口,是否可以享受到11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认定
上海-浦东新区 01-14 15:25 悬赏 100 发布者:jmbjlg 给我留言 回答:(10)我们认为应该给予村民xxx(孙女)为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应该享受到110平方米安置面积的认定,应该享受到合理合法的国家拆迁阳光政策。
我们的理由如下:
1.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第十条(申请条件)第五个申请条件:“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该条法规规定满足以上条件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我们完全符合此条规定,我们在05年期间因拆迁房配套规划建设配合组织房屋动迁,当初安置人口为夫妻3人;儿子xx当时在拆迁安置时候的年龄是22岁,没有享受到大龄安置这个拆迁阳光政策;当时因为部分拆迁,没有撤销生产队,所以户主xxx,儿子xx的户口还是落在xx镇xx村x号,为农村户口,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且保留了自己的自留田,后来在村委组织允许的情况下,在自留田上建造了一间小屋,因为建设规划控制,所以至今没有批到批复;
期间儿子xx在2008年10月18日结婚,并于2011年7月1日生下女儿xxx,户口随她的父亲xx也落在了xx镇xx村x号,为农村户口;
那时我们根据家庭户,户主:xxx,儿子:xx,孙女:xxx,提出宅基地申请(以无宅基地的家庭户、村民名义,申请宅基地原始取得,原宅基地已经被征收,再次申请宅基地原始取得,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也符合上述“浦府[2011]96号,第十条(申请条件)”的第五个申请条件“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所以在原宅基地被征收之后,村委组织允许易地在自己的自留田上面建屋,给村民xxx(孙女)使用),xxx(户主)跟xx(儿子)因为已经拆迁安置过,可以不作为用地人数,xx(儿子)作为xxx(孙女)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替其进行宅基地申请,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府[2011]96号,第三十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自然增长随父母的非农子女以及符合新区认定条件的其他人员,计入户内;”新出生的小孩子虽然户口为居民户口,但是也可以记入申请宅基地的家庭户,作为用地人数计算,有宅基地使用权,有申请宅基地资格,符合农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
2.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针对集体土地动拆迁活动中出现的特殊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该规定第十七条(可建未建的房屋补偿),
“征地公告时,符合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申请条件的村民家庭,因建设规划控制等原因未新建、扩建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以征地公告时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条件的人数计算;低于现行农村村民住房可建面积标准的部分,可给予土地使用权基价补偿和价格补贴”
从2006年开始,xx镇xx村因建设规划控制的原因停止了建房批复,村民xxx(孙女)因为建设规划的控制,在村里面没有申请到宅基地,并没有享受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此应该认定可建未建面积,以维护村民xxx(孙女)享受宅基地使用权的合法权益
3. 根据拆迁办《居住房屋协议置换补偿实施口径》里面对于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依据为:“在选举确定评估机构之日在置换房屋的所在地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的人员为应安置人口,已在他处获得过动迁补偿或列入过集体土地建房立基的,即使户籍在册,也均不作为安置人口。”
村民xxx(孙女)已经由村组织认定为本村村民,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建房资格,并且没有享受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村委组织盖章证明文件为证),根据上诉口径认定依据,村民xxx(孙女)应该是“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的人员”,应该作为应安置人口认定
4. 根据《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第十三条(建制撤销的居住房屋补偿)
“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宅基地使用人或者居住房屋所有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房屋调换。”
2013年xx镇xx村要全部动迁并且撤销生产队(村民小组建制全部撤销),因此我们要求组织给予村民xxx(孙女)为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应该享受到国家拆迁阳光政策。
5.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府[2011]96号,第三十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数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自然增长随父母的非农子女以及符合新区认定条件的其他人员,计入户内;”
根据此条规定,家庭户,户主:xxx,儿子:xx,孙女:xxx,应按2人户进行认定(xxx(户主)跟xx(儿子)因为已经拆迁安置过,可以不作为用地人数,xx(儿子)作为xxx(孙女)的法定监护人可以代替其进行宅基地申请;以无宅基地的家庭户、村民名义,申请宅基地原始取得,原宅基地已经被征收,再次申请宅基地原始取得,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也符合上述“浦府[2011]96号,第十条(申请条件)”的第五个申请条件“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所以在原宅基地被征收之后,村委组织允许易地在自己的自留田上面建屋,给村民xxx(孙女)使用,又因为村民xxx(孙女)是独生子女,所以按照2人户进行认定);所以村民xxx(孙女)可以认定为40平方米安置面积,又因为是独生子女(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婚,因此应该认定为80平方米(未婚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的安置面积
6. 根据拆迁办《居住房屋协议置换补偿实施口径》有关规定,“每户可以照顾自行出资置换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
所以我们可以根据家庭户,户主:xxx,儿子:xx,孙女:xxx,自行出资置换不超过30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积
7. 目前在自家自留田上有一间无证房子,留到至今没有被拆除的根本原因是村民xxx(孙女)因为规划控制没有享受到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在原宅基地被征收之后,村委组织允许易地在自己的自留田上面建屋,给村民xxx(孙女)使用;因为建设规划控制,所以这间小屋至今没有批到批复
由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应该认定村民xxx(孙女)为应安置人口,可以享受到11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补偿面积!
各位大律师是否认同我们的这个观点,非常感谢!
因为户主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儿子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孙女的户口性质为非农户口(现在上海市户籍规定,新出生的小孩子都是居民户口),然后孙女的户口跟在她爸的户口下面,算作是“自然增长随父母的非农子女”
所以整个户口本还是农业户口的
2.我家之前拆迁过,目前村里面没有宅基地,只有小孩子户口在村里面
3.我家还有个自留田,在上面还有一间无证的房子
4.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第十条(申请条件)第五个申请条件:“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这里面的“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 不知道由谁来认定,我们原本的宅基地被征收之后,村里面允许我们在自留田上面建屋,后来因为规划控制,一直没有批到镇里的批复;能允许我们在自留田上建房,这一点算不算符合“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非常感谢!
5. 村民xxx(孙女)的母亲:xx(媳妇)一家在05年期间也配合组织进行房屋动迁,村民xxx(孙女)的母亲:xx(媳妇)当时也没有享受到大龄安置这个拆迁阳光政策;所以村民xxx(孙女)无论在她父亲处,还是在她母亲处都没有享受过动迁安置补偿,可以由她父亲处以及母亲处当时的《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证明;而且她的父母双方本人都没有享受到大龄安置这个拆迁阳光政策!
6. 如果此次征地拆迁(小组建制全部撤销),村民xxx(孙女)(在她父母双方那里都没有享受过动迁安置补偿,父母双方本人都没有享受到大龄安置这个拆迁阳光政策,而且又没有享受过本村宅基地使用权,没在他处获得过动迁补偿或列入过集体土地建房立基。以上事实情况都有相关文件进行证明!)没有进行应安置人口的认定,那么她这辈子就永远享受不到原本应该可以享受到的合理合法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这个是一个村民,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最基本的权益!
- [北京-朝阳区]
- 李三勇律师 VIP
- 电话:13311076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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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
如政府违法,建议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权
详情可来电来访
我上述理由比较复杂,不知道是否站得住脚
还有就是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第十条(申请条件)第五个申请条件:“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这里面的“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 不知道由谁来认定,我们原本的宅基地被征收之后,村里面允许我们在自留田上面建屋,后来因为规划控制,一直没有批到镇里的批复;能允许我们在自留田上建房,这一点算不算符合“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
要是这点能站得住脚 那比较靠谱了
具备易地建房条件 这个比较难取证
个人认为 算是符合
- [江苏-无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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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理由,胜算大不大,非常感谢!
- [上海-虹口区]
- 张向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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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在上海市户籍规定,新出生的小孩子都是居民户口
2.我家之前拆迁过,目前村里面没有宅基地,只有小孩子户口在村里面
3.我家还有个自留田,在上面还有一间无证的房子
我说的上述理由都是站得住脚的,对不对,大律师?
你不是说你孙女的户口为农业户口吗?
居民户口
但是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浦府[2011]96号,第三十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数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自然增长随父母的非农子女以及符合新区认定条件的其他人员,计入户内;”
新出生的小孩子虽然户口为居民户口(自然增长随父母的非农子女),但是也可以记入申请宅基地的家庭户,作为用地人数计算,有宅基地使用权
‘期间儿子xx在2008年10月18日结婚,并于2011年7月1日生下女儿xxx,户口随她的父亲xx也落在了xx镇xx村x号,为农村户口’???
因为户主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儿子的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孙女的户口性质为非农户口(现在上海市户籍规定,新出生的小孩子都是居民户口),然后孙女的户口跟在她爸的户口下面,算作是“自然增长随父母的非农子女”
所以整个户口本还是农业户口的
这样还站得住脚吗?大律师!
根据上述理由,胜算大不大,非常感谢!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22积分
我说的上述理由都是站得住脚的,对不对,大律师?
有地方文件当然了,应该了。
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浦府[2011]96号,第十条(申请条件)第五个申请条件:“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这里面的“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 不知道由谁来认定,我们原本的宅基地被征收之后,村里面运行我们在自留田上面建屋,后来因为规划控制,一直没有批到镇里的批复,能在自留田上建房,这一点算不算符合“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非常感谢!
应该由法院认定,我认为算。
- [重庆-万州]
- 冉兵律师
- 104896积分
我上述理由能不能站得住脚,非常感谢!
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最主要是提供证据证明。
我论据里面的理由都是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除了这些还需要哪些证据,非常感谢!
委托律师协助收集证据。
- [上海-普陀区]
- 袁文祥律师
- 69157积分
情况应该说明的比较细了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按照我上述理由依据 能胜诉吗 谢谢
对方的抗辩理由是什么呢?
他们的理由很简单,只有一个:
之前拆迁了,家里没宅基地了,连根拔了。
虽然没有宅基地,只是暂时没有申请到而已,作为当地村民,权利还是存在的
是的,我也是这样认为的
我可以使用“以无宅基地的家庭户、村民名义,申请宅基地原始取得,原宅基地已经被征收,再次申请宅基地原始取得”这个论据吗
我家之前有过宅基地,之后拆掉了
非常感谢大律师
当然可以
根据上述理由,胜算大不大,非常感谢!
我认为正义是站在你这一边的,不过,若真是要打官司的话,我也经办过好几个行政案件,说实话,要想打赢确实困难重重,所以,只能为您加油了,胜算不好做结论性判断
我主要目的是想争取到应得的合理合法的利益(安置房)
而不是打赢官司
这个可以吗?
- [广东-广州]
- 江珍来律师
- 486391积分
胜算大不大 根据上述理由 非常感谢!
- [广西-桂林]
- 曾令栋律师
- 20800积分
2、此次是否针对在自留田上建造的这一间小屋申请对孙女补偿?
3、律师提出的方案可否与你的不同呢?
1、儿子是否已经享受了上一次拆迁补偿金或产权调换?
儿子已经享受了产权置换,但是只享受到了个人的,没有增记人口的安置面积
2、此次是否针对在自留田上建造的这一间小屋申请对孙女补偿?
(1)目前自留田上的屋子,是村里面允许建造的,但是因为规划控制,所以没有批到批复
(2)主要是想争取孙女的宅基地使用权权利,现在上海拆迁法律里面有“可建未建”的补偿
3、律师提出的方案可否与你的不同呢?
现在说起来,还在协商,他们也没表态说直接不能安置,拆迁指挥部还拿着村里敲章的文件在镇里面的规建部门协商
现在一是因为我们有间房子,虽然是无证的;二是因为我们说的比较合情合理的;所以暂时一直僵持着
我是担心后面交涉结果不理想 强拆我们的那间房子;一旦强拆 我就打算马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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