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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共同生活期间

江苏-泰州 01-17 14:06  悬赏 0  发布者:xiaomi…… 给我留言  回答:(1)
儿子婚前出资盖房,由父亲完善相关手续及建房过程(没有房产证),现需拆迁补偿,分家析产。对方声称当时没有分家为共同财产,现问题如下:
   现在依旧没有分家,只是为了打工常年租住在外,户口一直在老家,这种情况属于共同生活期间吗?如果是,那是不是要将现在所有的财产都要统一分割;如果不是,那盖房子时儿子就是单独一户,常年在外打工的情况又如何界定?望高人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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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17 20:27
房屋拆迁是对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至少家庭内部如何处理,再进行分家析产。
追问:

对于家庭内部处理是按在建房屋时作出贡献的人数均分吗?对于贡献大的有没有特别的照顾?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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