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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从何时算起?

 01-17 19:27  悬赏 0  发布者:陈千强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东城区 回答:(9)
甲(买方)2007年与乙(卖方)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交易约定:房款是80万元(且80万元含房屋过户的所有税费),签订协议后甲须付给乙70万元同时乙将房屋交给甲使用,待三年后房产证过户至甲名下时甲应将购房尾款10元支付给乙。
2011年8月办过户前甲提前履行义务将10万元付给乙,并与乙约定时间办理过户,但在约定时间当日双方发生争执没有办理过户,随后闹上法庭。一审法院判甲胜诉,判令乙配合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甲名下。乙不服上诉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因为当初协议没有税费的具体金额,只是约定由乙承担所有税费,税费得交了后才有具体的金额,所以诉讼请求没有提及税费的问题,但是在一审、二审判决都有提到查明乙收到的房款80万元已包含税费,甲已经履行完毕全部义务。
乙拒不履行判决,无奈之下甲于2012年8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缴纳相关税费,但是甲之前付给乙的80万元包含了过户的所有税费,乙不履行判决是故意逃避交税,现在甲想追讨税费和利息,请问利息是否从2011年8月起算?如果不是那么应该从何时起算?
注:1、2011年8月甲提前履行义务付给乙10万元购房尾款(含税费)。
    2、一审判决时间2012年3月。
    3、二审判决时间2012年7月。
    4、甲申请强制执行时间2012年8月。
问题补充:
按协议税费由对方出,而且在打第一场官司之前我已经把税费给对方,现在我要起诉追回税费和损失的利息。税费在执行房产过户时我已经缴了,我现在准备打第二场官司,税费的利息从何时算起?是否从我支付全部购房款(协议约定包含税费)给对方的时候开始计算损失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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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2691积分
回复时间:2014年01月18日 09时35分
税费的利息从你支付之日起算,算至甲方实际支付日止。
追问:

支付之日起算是指我支付税费给卖房方之日吗?

回答:

对。。。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17 21:24
要看判决
追问:

我上面写得很清楚了,判决没有涉及到税费,是要去税局交税后才产生具体数额的,合同约定房屋交易款80万是包括税费的,即税费由卖房方承担,我给了对方80万,对方不去过户,执行时我又出了一次税费,我现在想另外立案起诉追回税费和我损失的利息,是否应该从我付给对方全款80万元时算税费的利息?

回复时间: 2014-01-17 21:41
判决履行的具体期间后开始计算,详谈电话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追问:

可是判决之前我就有了损失了呀,当时我给完全款给他们是为了方便他们交税,他们拿了钱不过户还闹上法院,他们拖着不还我税钱,判决过户房产之前的利息也应该算吧?这是另一个案子,和之前的判决不存在执行的关系吧。如果我另案起诉,利息从什么时候算起?

回复时间: 2014-01-17 22:03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关于税费的标准实时有所变动,因此,应当按照你缴纳了税费的数额要求对方予以返还;
    2、对于利息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应当以你缴纳了税费之日开始计算,因为判决的内容应当只是要求对方协助你进行房产变更登记。没有规定执行债务利息,如果判决书中有规定,那么就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3、如果判决书中没有规定执行利息,那么就应当由你直接缴纳了全部税费之日开始计算,因为之前你没有损失,而在你缴纳了税费之时就产生了损失,应当按照该时间予以确定对方应当返还的本金及其利息。
    如有疑问请随时联系!
追问:

判决没说到税费的问题,我现在是追讨我的损失。我之前有损失,打官司前我就给了他税费,购房尾款的10万就含有税费在里面了,他们一直到强制执行完过户都没还我的税钱,我又挨缴纳一次税费,按协议是他们出税费,我现在是另案起诉追讨损失,从我给他们尾款的时候我就有了损失,是从给了他们购房尾款的日期2011年8月算我损失的利息吗?

回答:

你好!
不是你这样计算的,因为你将10万元尾款支付给对方以后,这属于购房的尾款,虽然包括各项变更登记的税费等,这是你应当支付的,支付前对方就应当为你办理变更登记,并向有关机关交纳相应的税费,虽然对方违约没有为你交纳税费,你尚未向有关机关交纳税费,就属于还没有发生具体损失,自从你向有关机关交纳了各项税费时,你就产生了损失,这个损失应当由对方来赔偿,也是从此时算利息。
因为各项税费不同时期调整的比例不一,所以越往后的税费应当比以前的高,那么你越往后交纳的税费你的损失就越大。

追问:

税费是给税局的,对方该收的房款应该是80万扣减税费吧,我没交税给税局前就可以问他们要回来的,为什么说我交税前没有损失呢?而且税费在交纳给税局前也能算出来的呀,税率有个固定的百分比。

回答:

并不是这样计算的,因为你们在当初的合同中约定了一共80万元,税费由甲方承担。那么你支付了全部房款,对方就应当缴纳税费对吧,但是对方不交,这等于这部分款项应当为不当得利,因此,你如果按照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的话,应当从你交付对方最后10万元也就是2011年8月就开始计算。
如果你要求对方赔偿你的损失的话,就应当按照你何时缴纳税费才开始计算,因为,你缴纳了10万元当时,并没有预测到甲方不履行合同约定,所以该税费款项只是由甲方保管,乙方要求甲方缴纳相应款项,甲方应当予以缴纳,虽然没有办理过户,这期间是没有损失的。待你另行将税费款项缴纳给相应的机构时,就产生了损失,也就是你替甲方缴纳了税费,这就属于损失,如果赔偿损失及利息就应当按照该时间开始计算。

追问:

你回答得最详细,可我还是看不明白。我只需要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利息而已,你给了我两个选择,我还是没得到答案啊,你再直接一点就好了。

回复时间: 2014-01-18 01:14
你好,判决履行的具体期间后开始计算。
追问:

可是打官司之前我已经把税费给对方了,不是应该从我把钱给对方的时候算起吗?我是想重新起诉对方还税费及利息。

回复时间: 2014-01-18 14:48
从判决履行的具体期间起开始计算。
回复时间: 2014-01-18 16:31
1、税费应该自“2012年8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甲缴纳相关税费”时开始计算利息;2、、2011年8月甲房“属于自愿”提前履行义务付给乙10万元购房尾款(含税费),不应该计算利息。个人意见,不一定对,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4-01-19 18:05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回复时间: 2014-01-20 10:59
你好,2011年8月前履行了80万的支付义务,这属于你的义务,2011年8月不能作为税金利息的时间;你支付税金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因管理之债,是一种独立的法定支债,所以利息只能从你付税金时作为起算时间,由于在原来的诉讼中,你们没有追加诉讼请求,所以,你还可以再就对方没有履行税金义务提起违约之诉,要求按原来的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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