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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人和产权人的区别
上海-浦东新区 01-17 22:24 悬赏 0 发布者:jxj193…… 给我留言 回答:(22) 我07年结婚,结婚前老公家首付买房,主贷人是我老公,房产证名字是老公和他的父母,贷款有40万,婚后我父母为我们提前还款,往老公卡里转账了20万,对方父母提前还款以现金方式还了10万,现在离婚。两个问题:
1、对方说我父亲的20万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一人一半分割;他们的10万是产权人还贷,跟我一点没关系,请问我该如何驳倒他们?
2、因为主贷人是我老公,卡是他的,婚后的一切打入他卡里的钱,如无约定,都是对我们夫妻的赠与,我能否这样理解。
谢谢!
1、对方说我父亲的20万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一人一半分割;他们的10万是产权人还贷,跟我一点没关系,请问我该如何驳倒他们?
2、因为主贷人是我老公,卡是他的,婚后的一切打入他卡里的钱,如无约定,都是对我们夫妻的赠与,我能否这样理解。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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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723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8 09:29
1、是不是赠与要有证据,对方没有证据,你父母又不承认是赠与的,就不是赠与,是借款。
2、如果是赠与,因无约定,则算对你们夫妻的赠与。你也有权分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
2、如果是赠与,因无约定,则算对你们夫妻的赠与。你也有权分婚后还贷及相应增值。
- [北京-朝阳区]
- 李建成律师
- 966750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7 22:33
具体的说明问题的
追问:
您觉得我哪里没说清楚
- [新疆-乌鲁木齐]
- 任娟律师
- 5730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7 22:42
您好,该房屋属于你老公的婚前个人财产。
你父母打到你老公卡里的钱,可以转为债权(但需有证据)。
房屋没有写你的名字,只能认定为他父母对他儿子的赠与。况且该房屋还有他父母的名字。
你父母打到你老公卡里的钱,可以转为债权(但需有证据)。
房屋没有写你的名字,只能认定为他父母对他儿子的赠与。况且该房屋还有他父母的名字。
追问:
我看过很多案例,房子没有女方名字,只有男方一人名字,男方父母为其还贷,只要没有具体的说明,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我现在能否这么论证,10万里我老公有三分之一,那我也就有六分之一。
回答:
十万元是他父母对自己房屋还贷的行为,和你无关。
- [上海-闸北区]
- 韦云律师
- 49004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7 23:17
1.你可以10万的1/3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2.理解正确。
2.理解正确。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7 23:25
你好:房屋归你丈夫及其父母所有,你父母享有20万元的债权。
在婚姻存续期间,不是所有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存续期间,不是所有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 [上海-浦东新区]
- 李仁红律师
- 37855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8 08:27
a.不是这样理解。
b.你完全可以在法律上主张借款。
b.你完全可以在法律上主张借款。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8 08:57
根据本案事实,基于该房屋是你丈夫以个人名义购于婚前,故属于你丈夫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分割时应属于其个人。所以你父母的20万元应认定为对你父母的个人借款,而你公婆的10万元也应认定为对你丈夫的个人赠与,而基于你们之间婚姻关系,婚后你丈夫个人及你二人所还房屋贷款及其升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8 09:04
1、你父母替你们提前偿还房贷的20万元,可以按照债务处理,因其偿还的是你老公房产的个人债务,可以让你老公偿还给你父母这20万元,因为亲属之间借钱是很少打借条的,有转款凭证即可。
2、你老公父母以现金方式还了10万元,是对自己共有房产的债务的偿还,与你无关。
2、你老公父母以现金方式还了10万元,是对自己共有房产的债务的偿还,与你无关。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8 09:04
你好!
1、可以主张你父母往你老公卡里转账20万为债务,但需要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否则这20万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你父母对你们夫妻双方的赠与;对方父母偿还的10万,是偿还他们共有房屋贷款,与你无关。
2、《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你们约定的及上述项目外,都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可以主张你父母往你老公卡里转账20万为债务,但需要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否则这20万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你父母对你们夫妻双方的赠与;对方父母偿还的10万,是偿还他们共有房屋贷款,与你无关。
2、《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你们约定的及上述项目外,都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8 09:42
您好,针对您的疑问,提供如下解答:
1、对方说我父亲的20万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一人一半分割;他们的10万是产权人还贷,跟我一点没关系,请问我该如何驳倒他们?
解答: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双方父母给予的款项都应视为是对您夫妻二人的赠与,即这30万元都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如果有特殊证据(补签的不算),一般要有公证为准,证明相关款项确实是给夫妻一方的赠与,则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2、因为主贷人是我老公,卡是他的,婚后的一切打入他卡里的钱,如无约定,都是对我们夫妻的赠与,我能否这样理解。
解答:回答完第一个问题,再看到您的第二个问题,其实答案已经在前面答复了:没错,都属于对夫妻的赠与。至于那10万是否用于还房款,并不重要,而且,婚内房屋还款的比例部分本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对方说我父亲的20万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因一人一半分割;他们的10万是产权人还贷,跟我一点没关系,请问我该如何驳倒他们?
解答: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双方父母给予的款项都应视为是对您夫妻二人的赠与,即这30万元都将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
如果有特殊证据(补签的不算),一般要有公证为准,证明相关款项确实是给夫妻一方的赠与,则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2、因为主贷人是我老公,卡是他的,婚后的一切打入他卡里的钱,如无约定,都是对我们夫妻的赠与,我能否这样理解。
解答:回答完第一个问题,再看到您的第二个问题,其实答案已经在前面答复了:没错,都属于对夫妻的赠与。至于那10万是否用于还房款,并不重要,而且,婚内房屋还款的比例部分本就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的补充: 2014-01-18 10: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重庆-永川]
- 吴明勇律师
- 9746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8 10:07
建议当面向律师咨询并委托律师代理
- [上海-普陀区]
- 袁文祥律师
- 6915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8 10:22
1、你可以提出20万是贷款,10万是你老人还款,作为夫妻共同还贷!2、关键是对这些问题提供相应证据! 如需详细了解和帮助可与本律师电话联系或面谈!
- [山西-长治]
- 刘志勇律师
- 30770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8 10:53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对于20万元你父母亲打到你老公卡里,而房产证上登记的为你老公与你的公公婆婆,那么该房产应当属于你老公与你公公婆婆的家庭共同财产,那么这20万元应当属于你们夫妻俩与你公公婆婆对你父母亲的借贷关系,而你们共同借贷后共同归还房贷,那么这20万元应当定性为借款,应当由你们夫妻俩及你公公婆婆共同偿还;
2、对于你们利用这20万归还贷款,你父母亲申明是借给你们俩的话,那么就属于你们俩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应当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3、而你公公婆婆还贷的10万元应当属于归还自己应当承担的归还贷款数目,如果你公公婆婆将该房产变更登记为你老公一个人的姓名的话,你公公婆婆应当享有的部分应当按照赠与你老公个人的财产,如果你公公婆婆明确是赠与你们夫妻俩的,那么你应当分割该房产的一半的份额;
4、所以,你们这个房产上的权利义务比较复杂,应当按照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划分和进行分割;
5、如还有疑问,可以随时电话联系。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对于20万元你父母亲打到你老公卡里,而房产证上登记的为你老公与你的公公婆婆,那么该房产应当属于你老公与你公公婆婆的家庭共同财产,那么这20万元应当属于你们夫妻俩与你公公婆婆对你父母亲的借贷关系,而你们共同借贷后共同归还房贷,那么这20万元应当定性为借款,应当由你们夫妻俩及你公公婆婆共同偿还;
2、对于你们利用这20万归还贷款,你父母亲申明是借给你们俩的话,那么就属于你们俩共同还贷,共同还贷部分应当算作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3、而你公公婆婆还贷的10万元应当属于归还自己应当承担的归还贷款数目,如果你公公婆婆将该房产变更登记为你老公一个人的姓名的话,你公公婆婆应当享有的部分应当按照赠与你老公个人的财产,如果你公公婆婆明确是赠与你们夫妻俩的,那么你应当分割该房产的一半的份额;
4、所以,你们这个房产上的权利义务比较复杂,应当按照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划分和进行分割;
5、如还有疑问,可以随时电话联系。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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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18 15:02
你好,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的共同此财产,房子是婚前买卖的,你可以要求婚后一起还贷的部分。你父母当时是以赠与的目的给你们的,你们也没有证据能证明是债的关系,所以现在只能要求属于你爱人的部分的婚后还贷的部分以及增值部分。
一般情况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有一方不离婚,那么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但是法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可以要求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且男方有过错,可以要求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有权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但必须查明是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才会判决重新分割财产。
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抚养费:(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2)抚育费的办法可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适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4)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子女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这类子女一般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完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我的补充: 2014-01-18 15:03
具体如下: 对于一方不离婚法院是否会判离婚:一般情况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如果有一方不离婚,那么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但是法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的补充: 2014-01-18 15:03
对于财产:可以要求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而且男方有过错,可以要求过错方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有权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但必须查明是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才会判决重新分割财产。
我的补充: 2014-01-18 15:03
对于孩子的抚养权: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抚养费:(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2)抚育费的办法可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适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4)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子女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这类子女一般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完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我的补充: 2014-01-18 15:04
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夫妻离婚时,在由谁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所负的债务问题所发生的争执,称为离婚后的债务清偿纠纷。《婚姻法》第32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我的补充: 2014-01-18 15:04
诉讼地:诉讼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的法院,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8 15:12
婚后如果是共同还贷应当依法享有财产权利。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诉讼处理。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22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8 16:23
1、不能承认是为你们提前还款,应该是借给你老公提前还款,房产属于他的20万债务也属于他的;2、他父母给的或者借他的10万都与你无关;3、婚前买房属于个人财产,婚后有共同财产还贷款部分,属于共同财产,有你一半;婚后的一切打入他卡里的钱,如无约定,不是对你们夫妻的赠与,可能是赠与他也可能是借款给他的换房贷,要证据证明,没有证据证明赠与,应该属于借款,与你无关。
- [重庆-万州]
- 冉兵律师
- 104896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8 18:34
房屋属于你老公婚前财产。你们父母的20万要根据你父母的意思表示而定。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8 20:55
你好:
关于你父母还贷的20万,应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可一人一半分割。至于男方父母以现金方式偿还的10万元,由于对方也是产权人,可理解为产权人还贷。
对于进入老公卡里的钱,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对于老公婚内还贷的部分,可以主张对半分割,同时要求分享房产相应增值部分。
关于你父母还贷的20万,应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可一人一半分割。至于男方父母以现金方式偿还的10万元,由于对方也是产权人,可理解为产权人还贷。
对于进入老公卡里的钱,都可以理解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对于老公婚内还贷的部分,可以主张对半分割,同时要求分享房产相应增值部分。
- [上海-虹口区]
- 张向锋律师
- 530579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1-19 15:36
1、你父母可以要求你们返还借款。
2、婚后夫妻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离婚可以要求均分。
3、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2、婚后夫妻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离婚可以要求均分。
3、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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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21 18:38
你好:可以的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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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22 11:21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回答如下:
1、关于您父亲出资的20万
我认为,您父亲还贷的20万不属于对您们夫妻双方的赠与,对方应予返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本案中,房屋的产权人并非您老公,产权人为您老公和他的父母,所以,本案不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该房屋的产权人为您老公一人所有,根据常理都知道您父母不可能为您老公的父母来还贷款。
2、关于男方父母还贷的10万
由于男方父母是产权人,有偿还贷款的义务,所以男方父母可以偿还贷款,因此,男方父母还贷的10万确实属于产权人还贷,不属于对您们夫妻双方的赠与。
3、关于打入您老公卡中的钱
由于房屋产权人是您老公、您老公父母三人,虽然您老公是主贷人,但是您公婆是有还贷的义务的,所以如果是您公婆打入您老公卡中,然后去偿还贷款的话,也不一定会视为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赠与。
本案由于房屋产权人是三人,所以,与普通的离婚案件所涉及的产权写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夫妻一方名下的案件的处理并不完全相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并不完全适用,需要特别注意。
以上回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如有不解或其他相关问题,请加QQ174238657为您详细解释,韩丽丽律师团队愿为您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1、关于您父亲出资的20万
我认为,您父亲还贷的20万不属于对您们夫妻双方的赠与,对方应予返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产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本案中,房屋的产权人并非您老公,产权人为您老公和他的父母,所以,本案不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该房屋的产权人为您老公一人所有,根据常理都知道您父母不可能为您老公的父母来还贷款。
2、关于男方父母还贷的10万
由于男方父母是产权人,有偿还贷款的义务,所以男方父母可以偿还贷款,因此,男方父母还贷的10万确实属于产权人还贷,不属于对您们夫妻双方的赠与。
3、关于打入您老公卡中的钱
由于房屋产权人是您老公、您老公父母三人,虽然您老公是主贷人,但是您公婆是有还贷的义务的,所以如果是您公婆打入您老公卡中,然后去偿还贷款的话,也不一定会视为对夫妻共有财产的赠与。
本案由于房屋产权人是三人,所以,与普通的离婚案件所涉及的产权写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夫妻一方名下的案件的处理并不完全相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一些规定并不完全适用,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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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24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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