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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2013年5月8号应聘上班,试用期1个月,到2014年1月20号

广东-广州 01-20 14:00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3)
本人自2013年5月8号应聘上班,试用期1个月,到2014年1月20号,目前在职,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5险1金也只给我买了人身意外保险。但本人以在2014年1月11号递交了辞职申请,请问我能否要求在离职是时要求赔付我双倍工资和5险1金的补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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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20 14:34
可以要求的
回复时间: 2014-01-20 14:43
1、可以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可以要求补交社保,有无经济补偿金要看你是以什么理由离职。
回复时间: 2014-01-20 23:59
可以要求加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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