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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离婚协议书上的两项条款是否合法的问题

 01-20 23:22  悬赏 0  发布者:安妮宝贝81……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朝阳区 回答:(9)
您好。我于上月和前夫办理的离婚手续。当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两项条款想咨询一下是否合法有效?第一,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男方于孩子上幼儿园之日才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这个是否合法?我现在经济也比较困难,是否可以起诉他?第二,关于附加协议:男方此生若再婚,将视为放弃探视孩子的权利,女方也有权拒绝男方探视孩子。这条是否合法?可否实施?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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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1月21日 08时50分
1、有效,如果你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也可以协商要求对方支付,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起诉。2、法律规定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探视的权利,你们双方自愿的规定,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应当认定为无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21 08:46
可以起诉
回复时间: 2014-01-21 09:08
你好,第二条违法。


抚养费:(1)父母有固定收入的,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比例。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2)抚育费的办法可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适应定期给付。但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稳定的固定收入的,可以按季度或年度支付现金或实物;特殊情况下,可一次性给付。对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育费。(3)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4)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子女满18周岁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如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这类子女一般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完全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回复时间: 2014-01-21 09:19
部分无效。
回复时间: 2014-01-21 09:25
您好,1、您可以起诉索要抚养费;
      2、您与男方的剥夺他的探视孩子权利是不合法的,无效约定。
回复时间: 2014-01-21 10:41
第一,关于孩子抚养费的约定是出于你们协商一致的结果,并不违背法律、法规及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对抚养费的约定并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如果你现在经济困难,是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多承担孩子抚养费的。
第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权,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限制或剥夺,因此你们的附加协议是与法律相违背的,是无效的。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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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1-21 14:46
双方自愿所签,不违法。
附加协议不合法,不随子女生活的一方有探视的权得。
回复时间: 2014-01-21 20:21
两条都有问题
回复时间: 2014-01-22 13:32
你好!要求支付抚养费的约定有效,剥夺男方探望权的条款无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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