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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

河北-唐山 01-21 13:34  悬赏 0  发布者:132231…… 给我留言  回答:(4)
请在此输入您的问题您好,本人四个月以前结婚,结婚时贷款买的房子,男方出资12万,女方出资1万元,由于本人无固定工作,在向银行贷款时必须由夫妻双方一起贷款,所以要先领的结婚证,再贷的款,并且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现在我们要离婚请问,在向法院起诉后,财产和房产是否会由夫妻双方均分?第二,由于是在贷款期房子是否有办法过户到夫妻一方名下?需要那些手续?如果不能过户,在贷款还完后,过户时是否还要对方协助签字办理?是否可以在我们离婚协议里注明,在贷款还完过户时不用对方的协助签字办理,这样需要那些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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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21 13:55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回复时间: 2014-01-21 14:01
对于房产分割可以进行协商。
具体流程和手续,咨询房管部门。
建议对于协议进行公证。
回复时间: 2014-01-21 20:41
你好,房产和房贷均应平均分割。
回复时间: 2014-01-23 16:59
一般共同财产均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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