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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霸占

湖南-长沙 01-22 10:57  悬赏 0  发布者:lingkl…… 给我留言  回答:(0)
关于请求纠正错误,补发我合法的房屋国土使用证的
报           告
尊敬的县国土局领导:
我是桃洪镇工商街203号居民刘怡富。我家的祖业房屋座落在隆回县桃洪镇工商街203号(原解放街53号)。有;1、1950年时我父亲刘青山从魏氏家人购买房屋的契约。2、后因为社会主义改造,我家祖业房屋被人民政府经租给县饮食公司办冰厂,(1972年核实改造面积为400平方米,房屋产权在我刘怡富名下)。由于妻儿下放到双峰农村,故有几年未居住。县饮食公司的相关领导还分别为我们出示了租房情况和租房租金证明。3、有79年4月落实政策时,政府退还房屋的文书。下放返城,1980年我家搬回到祖业房屋居住。直到2008年4月被房屋开发商强行推倒,强行施工,还伤害我本人。才知道我的房屋产权已被侵犯!
原因是,县饮食公司在我完全不知的情况,伪造《房屋买卖协议书》盗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并且将其非法占有的我家祖业房屋以企业改制的名义,作为国有资产于2007年11月1日予以强行拍卖!为此,才会出现开发商为其所需。先后采取;1、伪造房屋买卖合同。2、用代我本人签名的办法,骗取县国土资源局开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
值得明确指出的是;湖南省(1980)78号《关于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被改造的房屋原房主不得强占、拆毁、变卖和出!租”。既然我房主都无权变卖,为何会有《房屋买卖协议书》,况且《协议书》没有卖方〔乙方三人〕任何人的签名!这不是强买强卖又是什么!并且1979年又有落实政策文书。难道所谓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还有任何含义吗?1985年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指出;“这些房屋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受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除国家因建设需要有权征用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能强行占用或毁坏”。这意味着,房管部门对“改造房”未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就不得进行买卖确认,更不能为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証》!            
我家祖业房屋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前后三次被卖出,这不是严重侵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又是什么?
更加不能容忍的是;他们可以为所欲为,象割肉一样,想要哪块,想割哪块,就卖哪块。把我家祖业房屋前后割断,已经变成完全不能居住的危房!天啊!天啊!天理何在!
为此,本人找了省有名的博士生导师及主任级律师,他们认为;
事实清楚,道理明确,证据齐全,不必诉讼。相信;中华人民共和国、还是共产党的天下!各级政府会还我一个公道!
现在我及家人已经无安身之处!我急需住房!
敬请领导在百忙之中,抽时间审查有关工作人员的失误行为。并补发我应办的《国有土地使用証》为盼!
致礼

               

                                              报告人:刘怡富敬禀
                                               2012-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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