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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诈骗罪吗?

广东-深圳 01-22 11:19  悬赏 0  发布者:周孟凡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是A公司的一名职工,1月10号的时候已经离职了,在此期间我的工作是想B公司推荐船员过去任职,船员在船多久,B公司就会给我们多久的管理费,在11月份的工作期间B公司的一名职员找到我,说想让我跟他一块儿做私单,我的人即使从A公司推荐给B公司都是通过这名职员的,他跟我说了很多次,于是我就答应他了,然后B公司的这名职员就去私刻了一家不存在的C公司的公章,我们就以C公司的名义想他公司派人,他们给我们费用费用是一个季度结清一次的,第一次结清是1月15号左右那样子给了5857,(账号是我提供的我女朋友的账号)B公司的那名职员拿了2930,我除去转给他扣除的手续费,拿了2912,现在在我离职以后A公司老板发现了,现在告我利用工作之便做私单和私刻公章。章不是我刻得,并且私刻不存在的公章也构不成私刻公章罪,但是我们确实是用了一家根本不存在的公司并且获取了利益,等到2014年4月15号左右还有另外一批钱入账,请问我们这样子是不是属于诈骗罪,后果严不严重?我女朋友应该没有责任吧?请问我应该怎么做?A公司存在偷税漏税的现象,并且违反劳动法,没有跟员工签劳动合同,没有给员工买社保,还违背海事局2013年3月份出的公告其中的一条不准想普通的船员收费?我们可以起诉A公司吗?如果A公司起诉我的话,请问我会想应的承担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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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22 14:13
一般不属于诈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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