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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201条

宁夏-中卫 01-24 21:41  悬赏 20  发布者:马田佳佳 给我留言  回答:(0)
刑法第201条规定,对于逃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请问:1.“五年内”是不是指当前案立案时间前移五年?比如,2010年9月16日立案,“五年内”就是指前移到2005年的9月16日,即:2005年月16日至2010年9月16日的这五年?
  2.如果纳税人补缴了税款,缴纳了滞纳金,接受了行政处罚,在“五年内”没有说过刑事处罚,但受过一次行政处罚,是否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3.如果纳税人补缴了税款,缴纳了滞纳金,接受了行政处罚,但在“五年内”只受过一次行政处罚,法院却判处有期徒刑,是不是错判?如果是错判,是否可以申诉平反?如果可以平反,将走怎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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