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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合同

浙江-湖州 01-25 12:57  悬赏 0  发布者:fuckcp 给我留言  回答:(1)
购房合同之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2013年8月30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例约定处理。

上面描述的购房合同里的一款约定,我想问的是:里面提到的在约定期限内提供的权属证书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三证里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么?
我就这个问题问过开发商,他们说不是,说这两个证是商品房最初始的登记,只有做了这个登记,才能办理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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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1-25 17:07
预告登记的效力类似于物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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