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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在淘宝网买到假货,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01-26 15:01  悬赏 0  发布者:zyh073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1)
维权经过说明
本人是2013年12月29日在淘宝网下的订单购买了一台价值:人民币:5398.82元的华硕笔记本 (订单编号:498549713343798),于14年一月一日收到的货,经过自己检查 发现有点不对劲 CUP不应该显示为:英特尔0000@2.10GHZ 
因此决定第二天去上海的售后服务中心对这台机器进行检测,进专业人员检查 这台机器(产品系列号:TWJTFQGB1349805D)官方查询不到 机体与机盖并非同色 显示器也非华硕指点品牌 故定性为假货非华硕正品, 我多次联系淘宝小二,杭州市12315以及广州市12315要求工商工作人员介入处理,但许久无人介入 因转账时间将至 我只得同意退货退款,卖家居然要我修改退款理由,卖假货 还要修改,还要我出邮费,我自然不同意,卖家最后同意付邮费退款,但没想到又是个圈套,他所说的退款邮费保险才9块钱,我要贴钱,所以又咨询了淘宝人工客服,说9天后等小二介入再做处理,好不容易等来了杭州工商介入,但因为联系不上卖家,无法处理,已将我案子转交深圳工商处理。(截止今日深圳工商没有给过我一个电话,已违反消法规定的46条),淘宝截止到现在也没查封该销售网页有违反消法第44条之嫌。
故我准备翻过年,如果淘宝跟深圳工商没有给我满意答复,我将用:卖家违反消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在上海地方法院,起诉卖家,告淘宝连带责任,并要求广州工商处罚卖家,并公开道歉。
请问是否可行。
(本人提供的证据照片分别有:卖家描述,订单详细,物流通知,跟电脑检测(包括华硕出具的证明),整机外观等,淘宝未及时处理查处,证明,以及投诉电话拨打时间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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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1月26日 15时22分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追问:

我是上海的 但卖家是广东的 而且卖家很嚣张 退货还给我搞拒收 我是实在是忍无可忍了

回答:

协商不成,直接向法院起诉对方,依法维权。。。
请采纳。。。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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