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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 10-07 20:22  悬赏 0  发布者:晴空三万里 给我留言  回答:(9)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26 条解释。管辖不明的案件可以指定。管辖。不应该断开理解。
管辖权明确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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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10-07 20:34
应断开理解。
回复时间: 2010-10-08 09:28
可以进行指定        
回复时间: 2010-10-07 20:27
可以指定
回复时间: 2010-10-07 20:28
答;如果存在回避或者其他不宜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时,可以指定同级其他的法院管辖。
回复时间: 2010-10-07 20:28
符合条件的可以。
回复时间: 2010-10-07 20:43
可以指定同级其他的法院管辖
回复时间: 2010-10-07 20:55
显然这儿从逻辑上来讲是指"|管辖权明确的案件"|
回复时间: 2010-10-07 23:42
可以  指定
回复时间: 2010-10-08 06:36
可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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