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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可以多久宣判?

湖北-襄阳 02-07 17:57  悬赏 0  发布者:zeewee 给我留言  回答:(9)
盗窃案侦破之后,已经关了10个月,既没有宣判,也没有放人,这符合法律的流程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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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2-07 19:00
委托律师会见了解案情,从轻辩护
回复时间: 2014-02-07 18:09
不符合的,告他们
回复时间: 2014-02-07 18:15
关键是提前与公检法沟通,从你说的时间来看,已经超期,但是目前不知道细节,所以不好确定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07 18:16
不会这么快开庭审理,至少半年,建议委托律师依法辩护。
回复时间: 2014-02-07 18:18
宣判时间无管紧要,家属尽快聘请律师会见辩护轻判
回复时间: 2014-02-07 19:14
很难判断
回复时间: 2014-02-08 17:37
你好,关键是提前与公检法沟通,从你说的时间来看,已经超期,但是目前不知道细节,所以不好确定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09 11:59
1、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2、近亲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及早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实的事情经过,安抚嫌疑人的情绪。
3、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初步判断看有无构成犯罪或者有无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
回复时间: 2014-02-13 14:26
(一)强制措施期限(拘留:10天,14天,37天)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天,特殊情况最长37天;

    公安拘:一般14天(3日,延长1-4日,检审批7日)

        特殊37天(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延长至30日,检审批7日)

    检察院拘:一般10天

          特殊14天(延长1-4天)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2月,3月,5月,7月)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上级检批);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批/决);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 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批/决);

5、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算;

6、对于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7、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检察院报请全国人代表大会常

(三)审查起诉期限(1个月,1个半月)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补充侦查期限不计算在审查起诉期限内;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上级检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四)审判期限 (1个月,1个半月,2个半月)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特殊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2、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4、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批准再延长1个月;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5、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6、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7、对于被告被判处死刑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8、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审限。但是,最高法院将会按照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死刑案件复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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