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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播性病罪的延伸

 02-07 19:31  悬赏 0  发布者:Viper-……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3)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身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出于加害他人、报复社会的目的实施卖淫或者嫖娼活动的,不能一概以传播性病罪论处,那是该认定为什么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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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2月08日 09时43分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行为人的“明知”可以是确切知道自己患有某种严重性病,也可以是其知道可能患有某种严重性病。假如行为人未被确诊为患有严重性病,但根据其知识、阅历能证实其明知可能患有严重性病的,也应视为“明知”。至于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或放任态度,不影响本罪成立。
“明知”的标准:
(1)有证据证实曾到医院说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是“明知”的。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则不认为构成犯罪。
追问:

这是我资料上的一道题,我是对这句“出于加害他人、报复社会的目的实施卖淫或者嫖娼活动的,不能一概以传播性病罪论处”有疑问,所以提问,能不能请律师给点例子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律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07 21:21
建议具体的说明问题的
追问:

这是我资料上的一道题,我就是对这句“出于加害他人、报复社会的目的实施卖淫或者嫖娼活动的,不能一概以传播性病罪论处”有疑问,所以提问,能不能请律师给点例子呢

回复时间: 2014-02-08 09:00
说明问题
追问:

这是我资料上的一道题,我就是对这句“出于加害他人、报复社会的目的实施卖淫或者嫖娼活动的,不能一概以传播性病罪论处”有疑问,所以提问,能不能请律师给点例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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