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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如何解决该案件

 02-08 13:04  悬赏 20  发布者:平淡却又不干…… 给我留言 地区:福建-福建 回答:(1)
漳州诏安县西潭乡潭光村凶杀案,请懂的朋友们给点意见
  事发地点: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西潭乡潭光村  被害人:吴某鸿之子吴某江,08年福建警察学院公共事务管理专业毕业  凶杀相关人:主犯吴某平两个儿子吴某峰及吴某洪,及外号“小舌”等人  凶杀类型:团伙携器械入室伤人、追杀被害人  凶杀梗概(因事件重大,刑侦还在进行,具体细节不便过多透露):  1. 事发现场一:  2014年大年初三清晨,被害人兄长及父亲外出拜年,家中仅剩被害人老母亲、小妹及被害人本人,8:40左右,被害人吴某江母亲打开卷闸门,拉出自行车准备外出,刚至门口便被吴某平大儿子冲来追打,吴某平妻子拿异物击打铁门,早起的吴某江小妹听到铁门击打的声响,跑到楼梯口看到母亲被打,便转回跑至三楼被害人吴某江门前敲门,惊呼“妈被人家打了”,吴某江从睡梦中惊醒,穿上牛仔裤,上身着黑色短衫,赤脚跑至一楼,在外群聚的吴某平一家四个人(吴某平夫妇,吴某峰及吴某洪),“小舌”夫妇及“小舌”兄长等人,见被害人吴某江下楼,吴某峰、吴某洪分别拿出事先准备好的钢管及刀具、“小舌”夫妇拾起地上的竹管、塑料水管,冲入一楼室内,攻击被害人吴某江,被害人虽为警校毕业,但手无寸铁,且早起刚刚醒来,神志并未十分清醒,被突然攻击毫无还手之力,据事后了解,死者右手手轴部位有4厘米左右绽放性皮肉爆裂,刀口呈三角形,且身上有多处软组织受伤,吴某平及“小舌”一方等其它参与人直接堵住门口,不让被害人逃出门口,从事发现场看,一楼墙面和梁柱上血痕斑斑,可见当时攻击的惨烈。  2.事发现场二:  被害人被攻击后,依靠仅有的体力扶住右手伤口挣脱跑出门口,延大马路逃离,吴某峰、吴某洪随后追赶被害人,“小舌”在后,其它人紧随而至,随后在一百米以外的地方,被害人被截住,并被二次伤害,据事后了解,被害人左胸口部位有3厘米左右爆裂性刀口,深度8厘米左右,心脏大动脉被切断,且刀口背面有带齿状物,刀在拔出时,对心脏组织有拉齿性破坏。120当时赶到时,确定无法抢救。  凶杀起因:  1.因多年乡及村处理纠纷的相关干部忽视被害方吴某鸿一家拥有门前地块的完整地契面积事实,在1991年纠纷时,村治安组在调解过程中,将吴某鸿所出示的地契原件藏起,有意味性的要求双方签下一份允许吴某平方从吴某鸿门前地块通行的协议,在协议签定之前的吴某平方通行历史为吴某平方延吴某生家墙边2米宽度的土路经过马路,与吴某鸿方地契所指示的地块毫无干涉。而当年该不合理协议的签订,听闻仅靠两条“飞马”香烟送给村治安组便完成此协议的订立,吴某鸿为单传独苗,且膝下儿女还小,在依靠有矛盾便依靠兄弟结队比拼实力后靠村里调解的那个法盲年代,吴某鸿与吴某平签下了该协议。  2.自协议签订之后至2012年止,共有二次纠纷,最近也有大概十年之久,吴某鸿在自家门前该地块协议模糊指示的通行过道上搭起铁棚挡风遮雨,却被西潭乡乡长张某川亲自带队,城建局相关人员现场指挥,强拆“违法建筑”,两次事件,吴某鸿一方自始自终无人员对此类强拆事件进行阻止,仅能事后收拾残局,忍气吞声,依靠着此份协议而忽视吴某鸿一方的地契上标称拥有该宅基所有权的问题,是整个凶杀事件的导火所,凶杀方自持拥有该协议及乡村都以该份协议为基准的优势,始终扮演胜方,因此导致矛盾的不断加深。  3.2013年,吴某鸿老房新建,在原有面积的基础上,为使新房子更美观,对房子架构进行优化,即让房子按设计的样型,使靠近吴某平一方的巷子一面墙缩进尺寸,并在原有缩进尺寸的自家宅基基础上砌起砖块,围起做为其它用途,只是此类缩进边墙又一次的使问题复杂化,吴某平一方自认为吴某鸿一方主动缩进的面积也属于吴某平一方的拥有面积,此要求在2013年年底调解中被部分村干部所允诺,吴某鸿不服此不合理要求,于是乡里城建局相关人员随后进村调解,乡干部协商要求吴某鸿一方,砌砖不允许超过2.5米,但吴某鸿一方认为如今因新房改造缩进的尺寸,自家的宅基地,在原有自家4米土墙的们置,为何现在不允许砌起与原先4米的围墙一样的高度,此种调解论调,吴某鸿方认为在此问题的调解己明显太偏向于吴某平一方,回想自家地契上标明门口地块属于自家的事实但却被一份不公正协议所牵累的种种委屈,如今又多一问题被干部们如此调解,很是难接受,好在此次调解之前吴某鸿便与远在厦门,读过警校的儿子吴某江联系过,吴某江警校毕业,法律条文虽不完全读透,但对于此类事情己有最坏的估计,所以事前便建议父亲吴某鸿在不同意协商的情况下还有法院这条途径可以走,因此当时调解不下时,吴某鸿当场表示不服调解,准备往法院上诉。  4.吴某鸿依照法律程序,开始请上律师,收集相关证据,及配合律师撰写诉状……一旦走入司法程序,乡及村部等人等相关人员便无权干涉,虽有三次,吴某平方及与”小舌“一方自家几个人(与吴某平同排房子,需要经过吴某鸿协议上的通行地)对通行地有高度异议的水泥地板进行破坏,吴某鸿一方并无人阻止,仅仅通知110到现场处理,并用相机记录破坏参与人。因2013年己至年关,诉状虽己交至法院,但法院受理需要一个周期,此期间内吴某平及“小舌”方的相关家人,不定时群聚吴某鸿楼下进行谩骂挑衅,吴某鸿都关起自家铁门,不敢出去生事端。  5.2013年年关29,吴某鸿儿子吴某江回家过年,因无直接与吴某平及“小舌”方有正面冲突,且多年邻里关系有点情面在,便过去与常住的”小舌“方进行沟通,指明按司法程序走需要一个过程,判决如何也是依法院的。2014年大年初二清晨,吴某平也回老屋处理事情,适逢“小舌”也刚至争议地块旁边,被害人吴某江下楼,看到两者,主动递上香烟,三人再次谈起此事,短暂的交流后便出外办事,怎料这样的和谐场景,在第二天早晨——2014年大年初三,被吴某平及“小舌”方的拔刀相见而破坏。  从法律的角度讲,如果截停住并刺死受害人由两人或三人完成,那么会对此两到三人如何量刑!!???请懂的兄弟或朋友们告知,不胜感激,另外,凶手固然可恨,但具体调解的这些干部才是祸事的起源点,我们国家有什么方法对他们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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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4年02月08日 14时15分
共同犯罪,均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
追问:

您好,本案件的调解干部该怎么判?

回答:

与他们无关,他们又没让对方杀人。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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