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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吗?

上海 02-08 13:52  悬赏 0  发布者:问题宝宝12…… 给我留言  回答:(7)
我们是一家船舶代理公司,负责代理船公司在港口作业区发生的装卸等费用,现在的情况是,我们的港口作业区把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给了船公司,然后由我们向船公司收钱,付给港口作业区,我请示过我们的领导,他们说这是原票原转,我们和船公司还有港口作业区的三方协议也是这么签署的,约定发票抬头开船公司,由我们付款。我们单位还有自己的合同审核人,请问我作为商务结算人员对于这个事情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补充:
我是负责把港口作业区的发票收集齐,做账单给船公司,像船公司收钱,并且在船公司付钱给我们的时候核销应收账款,我也算是财务人员,请问我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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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08 14:06
你对此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你们公司的这种操作模式可能涉嫌虚开问题。
追问:

我们的问题是操作模式的问题,但是有真实的业务往来,代理收入也是签署协议另外核算的,只是我们的港口码头没有把发票抬头开我们船代,而是直接开了船公司的名字,我们和船公司都是一般纳税人,在这个操作模式中,我们船代只是代收代付,就是票和资金流没有一致,请问有问题吗?税务机关能否仅凭这个就认定我们虚开?

回答:

建议你们公司面洽一下律师,你讲的这个模式是涉嫌到的可能性较高。再一个,操作模式不能单方面存立。

回复时间: 2014-02-08 15:17
你们和船公司之间是否有直接业务往来,一般虚开增税发票只要没有实质商业目的,就涉嫌虚开。
追问:

我们公司是船代公司自然和船公司有往来,我们作为代理只是代收代付,真正发生业务的是船公司和港口作业区,我们并没有给船公司开发票,只是把港口作业区开的发票(开船公司名字的增值税专票)转交给外地船公司,并且船公司按照发票的金额付款给我们,我们把钱在转付给港口作业区。就是这样一个模式,不知道会不会被认定为有问题?

回复时间: 2014-02-08 15:57
你没有责任,此是公司行为 。建议你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做常年法律顾问。
追问:

我就是负责把发票收集齐然后做成账单,跟船公司要钱,然后收到钱再核销应收账款,我其实也算财务人员,我有责任吗?

回复时间: 2014-02-08 16:50
虚开发票是公司行为,责任是公司和公司实际运营者承担,你是操作,不会承担虚开的责任的。
追问:

我也算是财务人员,财务人员也没有责任吗?

回答:

主要财务人员。财务经理、CFO这类的。

回复时间: 2014-02-08 17:04
你不承担责任的。应该由单位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2-08 17:14
你好,你们没有开发票,只是代为转交发票是没有问题的。
回复时间: 2014-02-08 18:47
应属于职务行为
追问:

那我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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