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陈晓云  朱建宇  李波  
该问题已关闭

这样的物管合同是否是霸王合同?有效吗?

四川 02-18 21:50  悬赏 0  发布者:王潇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们与物管公司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第二章委托管理服务事项中的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共用照明、监控设备及建筑物防雷设备。第十一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执勤、门岗24小时执勤、夜间不定时巡逻、对外来人员实行登记管理(租用记户)。前款约定的事项不含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与财产保险和财产保管责任,乙方与业主、使用人另行签订合同的除外。这条是物管公司拿来的合同上就早以写上了的,是否是属于霸王合同?而当时业主委员会考虑到这一条,有后面附件里有一个补充协议,第十条:确因物管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造成业主人身、财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一条能否作为第十一条的补充,能否让物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类业主家中被偷走笔记本电脑的案件,法院在受理起诉后,是物管公司有理,还是业主有理呢?是否业主碰上这类事,在没破案前,就该业主自认倒霉呢?不能找物管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2-18 22:11
审判实践中一般都是业主败诉。
回复时间: 2009-02-19 08:17
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09-02-19 09:44
以上意见分析很好,支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北京西城区
浙江杭州
河南信阳
湖南长沙
河北保定
浙江杭州
福建福州
浙江杭州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深圳
人气:208573
广东 广州
人气:3926593
浙江 杭州
人气:28317
湖北 武汉
人气:7341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