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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儿和房子何去何从?

江西-吉安 02-11 16:13  悬赏 0  发布者:david6…… 给我留言  回答:(5)
律师,您好!我是江西省吉水县人,于09年5、6月左右父母出首付我贷款在当地购置了一套房产,贷款期限是10年,每月还贷均为1千几十元左右。11年元月份领证结婚,11年8月底女儿出生。12年拿到房产证,房产证上只有我一人名字。现在我和我妻子感情已经破裂,两人两地分开差不多已经有1年半,顶多就是逢年过节时才在一起。像我现在和她不可能继续生活下去了,我已经考虑好和她离婚。因此我有几个问题想向您咨询,谢谢!
1、 假设我起诉她,我的房产她是否有份?法院在我那套房产上会怎么分配?(我和她结婚到至今已有3年,在这3年里每月还贷都是我自己一人承担。我购置那套房产时每平方是2000元,总面积是131平方,当时总价值是262000元,首付160000元,贷款10000元,现每平方升值到了5000元一平方。)
2、 假设我起诉她,我是否可以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我可以不要她出一分钱抚养费,直到女儿成年。(她的娘家是农村,她的父母也都是务农,并且她的父母帮她哥哥已经在照顾3个小孩了,她自己也属于外出务工人员。而我的家庭住址是在县城,父母是双退休职工,家里只有我女儿一个小孩。并且她带我女儿只是带了半年就外出务工,之后都是由我父母照顾,现在我女儿和我父母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从以上条件看,请问法院会把女儿判给谁?
3、 在前几天我发现了她和其他男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且已经掌握到了证据。(手机短信、微信、QQ里的聊天内容,内容非常的暧昧,甚至还有开房之类的话题。)请问这些证据到法庭对是否有利?特别是针对前面两点,法庭会不会更加偏向于我?
4、 请问我和她结婚3年里夫妻财产是哪些方面?根据以上情况法院会怎么判决?
请律师帮帮我,谢谢!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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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2-11 21:25
可由双方协商,不能协商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有过错的情况时,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索赔。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另一方按固定收入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按照同行业标准取一个合适的比例支付抚养费,并有权探视
回复时间: 2014-02-15 15:54
你好,房屋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共同的,需要分割。孩子抚养权你可以争取到,女方有外遇需要对你进行精神补偿,财产也可以少分,具体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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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2-11 16:16
(1)关于是否能够离婚:
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如果双方都同意离婚,那么可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即可;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诉讼离婚。在诉讼离婚的情况下,只要法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的,就会判决离婚。
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双方分居满两年、家庭暴力、重婚或有恶习屡教不改等。而司法实践中,一般第一次起诉法院很可能不会判决离婚,给对方一个冷静期,6个月后如果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关于财产分割:
婚前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平均分割。如果对方有过错,你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以作补偿。但一般不存在赔偿的问题,就离婚要求精神损失费或青春损失费的,法院不会支持。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关于债务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否则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4)关于孩子抚养权:
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协商,一般本着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处理,如果孩子较小,随母亲可能性大.如果是两个子女,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不抚养孩子一方有探视权,同时需要支付抚养费,一般以实际收入的20%-30%为限.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 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以上比例确定。
抚养费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生活需要或者支付抚养费的实际经济情况相应变更,可以要求增加也可以要求减少。
不能以不要抚养费为由剥夺对方的探视权,是违法的。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a)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b)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c)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5)关于管辖法院和所需材料:
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都可以。
起诉离婚需要准备诉状、双方身份证件、结婚证以及要求分割财产的证明等相关证据即可。
回复时间: 2014-02-11 18:17
你好,房屋属于你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共同的,需要分割。孩子抚养权你可以争取到,女方有外遇需要对你进行精神补偿,财产也可以少分,具体电话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2-11 21:59
房子属于您的个人财产。婚后所还贷款及相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抚养费和抚养权是两个概念,没有必要为了争取抚养权而放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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