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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河南-平顶山 02-12 23:35 悬赏 0 发布者:张忠胜 给我留言 回答:(1) 控告书
控告人:陈文周,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南刘庄村二组人。
被控告人:陈坤正,男,42岁,汉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南刘庄村二组人。
被控告人:张巧芝,女,40岁,汉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南刘庄村二组人。
控告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控告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与二被控告人系同村、同组人,二被控告人系夫妻关系。
控告人于今年春天承包了本村三户村民建房建筑工程。这几户村民均持有《农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并已经洗耳办事处土地所同南刘庄村村委会,根据汝州市人民政府《2006》60号,汝州市国土资源局《2006》70号文件规定,在政府规划建设红线以外定位放线。然而对于控告人的正当合法行为,二被控告人却百般阻挠。
陈坤正及张巧芝夫妇先是说谁在这建房也不行,谁在这建房都得先把他们的房子先盖盖,要不然给他们十五万元钱,留三米宅基地。(村书记马延伟,村长民调主任马永奇可以作证此事)。并多次到控告人施工的工地里侮辱谩骂,强行阻挡施工。控告人据理力争,认为被控告人是无理取闹,不答应陈坤正及张巧芝提出的无理要求。
之后陈坤正及张巧芝在其姑父张耀武的唆使下编造出讹人、耍死狗的歪理邪说,为敲诈勒索不义之财寻找借口,歪曲事实的说是控告人建房造成他们房屋不同程度损坏。实际上在控告人的房屋还没有开建之前,他们早已在五年之前,就以修南环路时下雨致使房子泡水,引起房子开裂漏雨为借口,多次找本村组干部要求赔偿,并且讹住陈广德的几颗树,说是树把他的墙根脚别坏了,不让人家杀树。(村长、民调主任马永奇、二组组长陈立都可以证实此事)。
就这样二被控告人先是威胁控告人拿几十万元钱了事,或者让控告人为他们建新房,否则控告人就别想建房。而后二控告人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其夫妻二人曾数次强行阻挡控告人施工,期间又多次到村委会、洗耳办事处、城建局等单位控告,以举报违建相威胁,意图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以上事实均有现场照片、录音资料为证)
控告人在今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三清场地,陈坤正及张巧芝二人摆的砖)、2月25日(农历正月十六清运垃圾时)、3月15日(农历二月四日开挖地基时),7月7日(农历五月三十日浇筑地基垫层时),曾四次遭到陈坤正及张巧芝夫妇阻止施工,我也曾多次向汝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求助,汝州市公安局洗耳派出所公安工作人员也曾多次到场劝阻,但是被控告人不达目的不罢休,变本加厉地阻挠控告人施工,控告人被逼无奈曾经央马延伟、马延令、马永奇等人多次找被控告人协商,一开始,被控告人向控告人索要30万元钱,还无理要求控告人在控告人的宅基地范围内为他们留一处宅基地。并威胁说,如果不答应他们的条件,就别想建房。经过五个多月的协商,被控告人又索要15万元和留三米宅基地给他,控告人无法筹集到这个数额巨大的勒索款。最后被控告人提出不能低于10万元钱,并留二米宽宅基地归被控告人所有的无理条件,如果控告人不答应此条件,控告人想都别想建房。被控告人意图掩盖敲诈勒索违法犯罪的行为,咨询律师后,还协迫控告人与其签订虚假赔偿协议。
(有录音为证)
马永奇说:这个事,我觉摸着摆到桌面上说,说不出去。这个事,•••••••您当初,您非得叫打协议。是不是?你打听类,十万也好,多少钱也好,是不是想打个协议,叫我们都签签字,以后怕人家告你,是这不是?
张巧枝说:那是
并且协议书上“移花接木”的必须写上“乙方在甲方宅院东侧建房致甲方房屋不同程度损坏,且影响采光。”事实上甲方当时还末开始建房,甲方的房屋损坏与不损坏,与乙方没有任何牵连及责任,(马永奇、陈立等人均可作证。)
(有录音为证)
马永奇说:这还有一点,你这房子折,刚才你媳妇,这不是也说了,这事几年了,都给人阴包类给啥一样,这一下雨,一连阴天,屋里都漏了,咋着的。就像他张中胜也好,陈文州也好,没有在这之前,准备在这扎场之前,你们是不是你这地方都折了?咱拍着心口你说一下?
张巧枝说:不查,俺房子是们。
我们在最初放线及清理场地垃圾时已遭到陈坤正、张巧枝夫妇强行阻挡和侮辱谩骂施工人员。并且我建的房还与陈坤正家是同一排房,中间还相隔2.5米,何来“房屋不同程度损坏”?何来“影响采光”?被控告人胁迫控告人与其签协议的目的是将“刑事敲诈”变为“民事纠纷”。
根据以上我们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陈坤正、张巧枝家的房屋几年前早已开裂漏雨,与控告人无任何关系。并且打个所谓的“赔偿协议”是怕得到敲诈的“不义之财”后控告人以后告他们。是陈坤正、张巧枝等人在故意混淆黑白,企图打法律的擦边球,目的是将“刑事敲诈”变为“民事纠纷”。
打个所谓的“协议书”,目的是将讹诈所得到的钱财以“协议书”的方式漂白,这个方式是明显的“洗黑钱”。
我陈文周再次郑重声明,所谓的“协议书”,我是在被迫、被逼无奈之下,违背我本人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我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十万元是陈坤正、张巧枝夫妇二人讹我的钱。
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并没有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昭然若揭。
控告人无奈,迫于被控告人的嚣张气焰,为了财产不受更大的损失,于2013年7月26日上午,在南刘庄村委会二楼书记办公室,有马延伟、邢高奇、张耀武、陈坤正、张巧枝、陈文周、张中胜七人在场,违心的给了被控告人十万元的敲诈勒索款,控告人与张忠胜又违心地在被控告人事先准备好的协议书上签了名。十万元给了被控告人之后的第二天(2013年7月27日)我开始建房。2013年8月5日控告人正在施工时,陈坤正、张巧枝夫妇二人见控告人软弱可欺,又再次到工地阻挠施工,并且将工人们已经挖好的基桩填住。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违建相威胁,在光天化日下,耍无赖,意图不劳而获,公然强行敲诈巨额钱财和宅基地,事实确实、充分,民愤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等目无国法的违法犯罪分子如不受到法律应有的追究惩罚,天理不容。为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恳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控告人敲诈勒索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挽回控告人的合法正当财产。我们拭目以待英明的汝州市政法机关明察秋毫,给我们一个公正、公平、合理、满意的答复。
此致汝州市公安局
控告人:陈文周
2013年8月7日
控告人:陈文周,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南刘庄村二组人。
被控告人:陈坤正,男,42岁,汉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南刘庄村二组人。
被控告人:张巧芝,女,40岁,汉族,汝州市洗耳办事处南刘庄村二组人。
控告请求:
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控告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控告人与二被控告人系同村、同组人,二被控告人系夫妻关系。
控告人于今年春天承包了本村三户村民建房建筑工程。这几户村民均持有《农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并已经洗耳办事处土地所同南刘庄村村委会,根据汝州市人民政府《2006》60号,汝州市国土资源局《2006》70号文件规定,在政府规划建设红线以外定位放线。然而对于控告人的正当合法行为,二被控告人却百般阻挠。
陈坤正及张巧芝夫妇先是说谁在这建房也不行,谁在这建房都得先把他们的房子先盖盖,要不然给他们十五万元钱,留三米宅基地。(村书记马延伟,村长民调主任马永奇可以作证此事)。并多次到控告人施工的工地里侮辱谩骂,强行阻挡施工。控告人据理力争,认为被控告人是无理取闹,不答应陈坤正及张巧芝提出的无理要求。
之后陈坤正及张巧芝在其姑父张耀武的唆使下编造出讹人、耍死狗的歪理邪说,为敲诈勒索不义之财寻找借口,歪曲事实的说是控告人建房造成他们房屋不同程度损坏。实际上在控告人的房屋还没有开建之前,他们早已在五年之前,就以修南环路时下雨致使房子泡水,引起房子开裂漏雨为借口,多次找本村组干部要求赔偿,并且讹住陈广德的几颗树,说是树把他的墙根脚别坏了,不让人家杀树。(村长、民调主任马永奇、二组组长陈立都可以证实此事)。
就这样二被控告人先是威胁控告人拿几十万元钱了事,或者让控告人为他们建新房,否则控告人就别想建房。而后二控告人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其夫妻二人曾数次强行阻挡控告人施工,期间又多次到村委会、洗耳办事处、城建局等单位控告,以举报违建相威胁,意图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以上事实均有现场照片、录音资料为证)
控告人在今年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三清场地,陈坤正及张巧芝二人摆的砖)、2月25日(农历正月十六清运垃圾时)、3月15日(农历二月四日开挖地基时),7月7日(农历五月三十日浇筑地基垫层时),曾四次遭到陈坤正及张巧芝夫妇阻止施工,我也曾多次向汝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求助,汝州市公安局洗耳派出所公安工作人员也曾多次到场劝阻,但是被控告人不达目的不罢休,变本加厉地阻挠控告人施工,控告人被逼无奈曾经央马延伟、马延令、马永奇等人多次找被控告人协商,一开始,被控告人向控告人索要30万元钱,还无理要求控告人在控告人的宅基地范围内为他们留一处宅基地。并威胁说,如果不答应他们的条件,就别想建房。经过五个多月的协商,被控告人又索要15万元和留三米宅基地给他,控告人无法筹集到这个数额巨大的勒索款。最后被控告人提出不能低于10万元钱,并留二米宽宅基地归被控告人所有的无理条件,如果控告人不答应此条件,控告人想都别想建房。被控告人意图掩盖敲诈勒索违法犯罪的行为,咨询律师后,还协迫控告人与其签订虚假赔偿协议。
(有录音为证)
马永奇说:这个事,我觉摸着摆到桌面上说,说不出去。这个事,•••••••您当初,您非得叫打协议。是不是?你打听类,十万也好,多少钱也好,是不是想打个协议,叫我们都签签字,以后怕人家告你,是这不是?
张巧枝说:那是
并且协议书上“移花接木”的必须写上“乙方在甲方宅院东侧建房致甲方房屋不同程度损坏,且影响采光。”事实上甲方当时还末开始建房,甲方的房屋损坏与不损坏,与乙方没有任何牵连及责任,(马永奇、陈立等人均可作证。)
(有录音为证)
马永奇说:这还有一点,你这房子折,刚才你媳妇,这不是也说了,这事几年了,都给人阴包类给啥一样,这一下雨,一连阴天,屋里都漏了,咋着的。就像他张中胜也好,陈文州也好,没有在这之前,准备在这扎场之前,你们是不是你这地方都折了?咱拍着心口你说一下?
张巧枝说:不查,俺房子是们。
我们在最初放线及清理场地垃圾时已遭到陈坤正、张巧枝夫妇强行阻挡和侮辱谩骂施工人员。并且我建的房还与陈坤正家是同一排房,中间还相隔2.5米,何来“房屋不同程度损坏”?何来“影响采光”?被控告人胁迫控告人与其签协议的目的是将“刑事敲诈”变为“民事纠纷”。
根据以上我们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陈坤正、张巧枝家的房屋几年前早已开裂漏雨,与控告人无任何关系。并且打个所谓的“赔偿协议”是怕得到敲诈的“不义之财”后控告人以后告他们。是陈坤正、张巧枝等人在故意混淆黑白,企图打法律的擦边球,目的是将“刑事敲诈”变为“民事纠纷”。
打个所谓的“协议书”,目的是将讹诈所得到的钱财以“协议书”的方式漂白,这个方式是明显的“洗黑钱”。
我陈文周再次郑重声明,所谓的“协议书”,我是在被迫、被逼无奈之下,违背我本人意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我本人真实意思的表达。十万元是陈坤正、张巧枝夫妇二人讹我的钱。
控告人与被控告人并没有民事债权债务关系,被控告人的违法行为昭然若揭。
控告人无奈,迫于被控告人的嚣张气焰,为了财产不受更大的损失,于2013年7月26日上午,在南刘庄村委会二楼书记办公室,有马延伟、邢高奇、张耀武、陈坤正、张巧枝、陈文周、张中胜七人在场,违心的给了被控告人十万元的敲诈勒索款,控告人与张忠胜又违心地在被控告人事先准备好的协议书上签了名。十万元给了被控告人之后的第二天(2013年7月27日)我开始建房。2013年8月5日控告人正在施工时,陈坤正、张巧枝夫妇二人见控告人软弱可欺,又再次到工地阻挠施工,并且将工人们已经挖好的基桩填住。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举报违建相威胁,在光天化日下,耍无赖,意图不劳而获,公然强行敲诈巨额钱财和宅基地,事实确实、充分,民愤极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等目无国法的违法犯罪分子如不受到法律应有的追究惩罚,天理不容。为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恳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控告人敲诈勒索罪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挽回控告人的合法正当财产。我们拭目以待英明的汝州市政法机关明察秋毫,给我们一个公正、公平、合理、满意的答复。
此致汝州市公安局
控告人:陈文周
201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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