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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破产对高管人员的影响

 02-14 15:57  悬赏 0  发布者:ahayea……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朝阳区 回答:(4)
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问题补充:
我公司是一家高端餐饮公司,有两个股东,因为市场原因经营亏损,大量债务无法偿还。如果申请破产:
问题1:如何确认以上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问题2:是否企业破产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一律不得三年内担任相应职务?
问题3:对股东今后有什么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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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2月15日 22时53分
对你所提问题 逐一回答如下
确认违反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是概括性规定 具体的行为表现有很多 如侵吞公司款项 管理失职造成损失等
并不是所有公司高管都一律不得在三年内担任相应职务 只有对导致公司破产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才承担此不利后果
对股东除了其投资受损失外 别无影响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14 16:20
需要举证证明。
按照法律要求。
依据法律规定不针对股东。
回复时间: 2014-02-14 16:41
需要有证据证明的,建议能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4-02-15 21:24
1、如果认定股东未尽忠实、勤勉义务,需要提供证据。
2、如果是本法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情形,是的。
3、一般无大影响。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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