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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贪污罪

 02-14 21:06  悬赏 0  发布者:222891……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周口 回答:(7)
一个与该单位既无人权关系亦无财权关系的他能贪污该单位的公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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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2月14日 22时09分
建议你说明具体情况
追问:

一个地税所长按照地税局党组的要求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拉税增收【社会上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这样做,辖区外税源入到该辖区政府给这个人百分之十到二十的奖励《政府下发有红头文件》事实也是这样进行操作的】几年后纪检会查该政府的帐时,发现有这个地税所长的报账《领导已经签字报销》4.6万元不能说明请谁吃饭或者给谁好处费了,其实地税所长也说给谁了但别人肯定不会认账,最终这钱判该所长贪污了。请教这是不是有罪推定,他一个地税所长与该政府既无人事关系也无财权关系他能够贪污得了政府的钱吗?符合贪污的构成要件吗?符合贪污的定义吗?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判罪依据是双规期间他的一句出尔反尔的“4.6万元我贪污了”。因为他不那样说,达不到有些人的要求要继续双规,他说请别人吃饭了和给别人好处费了,你想有谁会承认,接下来也就取保候审了,再接下来又有人不满意了,最终被判了贪污罪。请问:他所做的是与工作和职权无关的事情,再次他与政府既无人事关系也无财权关系,他能够贪污得了政府的钱吗?我只知道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既要在职权范围内同时还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占有才能构成贪污。譬如技术监督局科长能够贪污检察院或者法院的钱吗?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14 21:13
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
近亲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及早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实的事情经过,安抚嫌疑人的情绪。
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初步判断看有无构成犯罪或者有无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
追问:

一个地税所长按照地税局党组的要求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拉税增收【社会上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这样做,辖区外税源入到该辖区政府给这个人百分之十到二十的奖励《政府下发有红头文件》事实也是这样进行操作的】几年后纪检会查该政府的帐时,发现有这个地税所长的报账《领导已经签字报销》4.6万元不能说明请谁吃饭或者给谁好处费了,其实地税所长也说给谁了但别人肯定不会认账,最终这钱判该所长贪污了。请教这是不是有罪推定,他一个地税所长与该政府既无人事关系也无财权关系他能够贪污得了政府的钱吗?符合贪污的构成要件吗?符合贪污的定义吗?

回答:

需要进一步分析

追问:

判罪依据是双规期间他的一句出尔反尔的“4.6万元我贪污了”。因为他不那样说,达不到有些人的要求要继续双规,他说请别人吃饭了和给别人好处费了,你想有谁会承认,接下来也就取保候审了,再接下来又有人不满意了,最终被判了贪污罪。请问:他所做的是与工作和职权无关的事情,再次他与政府既无人事关系也无财权关系,他能够贪污得了政府的钱吗?我只知道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既要在职权范围内同时还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占有才能构成贪污。譬如技术监督局科长能够贪污检察院或者法院的钱吗?

回复时间: 2014-02-14 22:30
你好:不可以
追问:

一个地税所长按照地税局党组的要求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拉税增收【社会上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这样做,辖区外税源入到该辖区政府给这个人百分之十到二十的奖励《政府下发有红头文件》事实也是这样进行操作的】几年后纪检会查该政府的帐时,发现有这个地税所长的报账《领导已经签字报销》4.6万元不能说明请谁吃饭或者给谁好处费了,其实地税所长也说给谁了但别人肯定不会认账,最终这钱判该所长贪污了。请教这是不是有罪推定,他一个地税所长与该政府既无人事关系也无财权关系他能够贪污得了政府的钱吗?符合贪污的构成要件吗?符合贪污的定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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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2-14 23:05
不能。
追问:

一个地税所长按照地税局党组的要求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拉税增收【社会上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这样做,辖区外税源入到该辖区政府给这个人百分之十到二十的奖励《政府下发有红头文件》事实也是这样进行操作的】几年后纪检会查该政府的帐时,发现有这个地税所长的报账《领导已经签字报销》4.6万元不能说明请谁吃饭或者给谁好处费了,其实地税所长也说给谁了但别人肯定不会认账,最终这钱判该所长贪污了。请教这是不是有罪推定,他一个地税所长与该政府既无人事关系也无财权关系他能够贪污得了政府的钱吗?符合贪污的构成要件吗?符合贪污的定义吗?

回答: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

追问:

判罪依据是双规期间他的一句出尔反尔的“4.6万元我贪污了”。因为他不那样说,达不到有些人的要求要继续双规,他说请别人吃饭了和给别人好处费了,你想有谁会承认,接下来也就取保候审了,再接下来又有人不满意了,最终被判了贪污罪。请问:他所做的是与工作和职权无关的事情,再次他与政府既无人事关系也无财权关系,他能够贪污得了政府的钱吗?我只知道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既要在职权范围内同时还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占有才能构成贪污。譬如技术监督局科长能够贪污检察院或者法院的钱吗?

回复时间: 2014-02-15 10:17
建议你说明具体情况
追问:

一个地税所长按照地税局党组的要求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拉税增收【社会上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这样做,辖区外税源入到该辖区政府给这个人百分之十到二十的奖励《政府下发有红头文件》事实也是这样进行操作的】几年后纪检会查该政府的帐时,发现有这个地税所长的报账《领导已经签字报销》4.6万元不能说明请谁吃饭或者给谁好处费了,其实地税所长也说给谁了但别人肯定不会认账,最终这钱判该所长贪污了。请教这是不是有罪推定,他一个地税所长与该政府既无人事关系也无财权关系他能够贪污得了政府的钱吗?符合贪污的构成要件吗?符合贪污的定义吗?

回复时间: 2014-02-15 10:26
可以构成
追问:

判罪依据是双规期间他的一句出尔反尔的“4.6万元我贪污了”。因为他不那样说,达不到有些人的要求要继续双规,他说请别人吃饭了和给别人好处费了,你想有谁会承认,接下来也就取保候审了,再接下来又有人不满意了,最终被判了贪污罪。请问:他所做的是与工作和职权无关的事情,再次他与政府既无人事关系也无财权关系,他能够贪污得了政府的钱吗?我只知道贪污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既要在职权范围内同时还要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占有才能构成贪污。譬如技术监督局科长能够贪污检察院或者法院的钱吗?

回复时间: 2014-02-15 15:34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追问:

一个地税所长按照地税局党组的要求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拉税增收【社会上任何一个人都可以这样做,辖区外税源入到该辖区政府给这个人百分之十到二十的奖励《政府下发有红头文件》事实也是这样进行操作的】几年后纪检会查该政府的帐时,发现有这个地税所长的报账《领导已经签字报销》4.6万元不能说明请谁吃饭或者给谁好处费了,其实地税所长也说给谁了但别人肯定不会认账,最终这钱判该所长贪污了。请教这是不是有罪推定,他一个地税所长与该政府既无人事关系也无财权关系他能够贪污得了政府的钱吗?符合贪污的构成要件吗?符合贪污的定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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