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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杰冤案申诉
浙江-绍兴 02-15 23:12 悬赏 0 发布者:明杰冤案 给我留言 回答:(0) 冤案到哪ա李明杰冤案申诉
浙江-绍兴 02-15 15:10 悬赏 0 发布者:明杰冤案 给我留言 回答:(1) 剩余时间: 14天16小时冤 案 申 诉
万里无云,阳光灿烂,这里确有乌云一片,位于诸暨市草塔镇天元东路3号,大通汽车修理部老板周碧君,于2012年7月14日下午,带上我的儿子李明杰,开着改装的托车,去次坞镇修车,在返回的途中,违反交通规则与刘永凤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周碧君为了自己求生躲闪造成我的儿子李明杰,卡进到被撞了汽车里,后经切割出来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碧君老板后经抢救十三天后死亡,经诸暨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周碧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刘永凤负次要责任,我的儿子李明杰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碧君妻子及亲友借着当地势力,找到周碧君的舅舅,运用黑恶势力关系,在我精神崩溃之际,周碧君的舅舅与张欣萍协迫诱骗下带到他的老家安华镇,先是说商量赔偿问题,到安华借钱给我,把我骗到安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了一个极不公平又不合法的协议,后来清醒后,经了解多位律师,这个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签订的是霸王条款,剥夺了我们的权利,具体协议内容另有附件。这份协议不公平之处有如下三点: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尊敬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权利不得转让。而我的权利被周碧君亲属协同调解员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而剥夺了。
第二,按时间、地点,就地原则,安华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既不是事故发生地,也不是我儿子生前的居住地,并且离事故发生地较远,而且本起事故有诸暨市交通警察支队处理,并且该队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人民调解法的就地原则,调解应在交警支队下设的调解委员会,或者在事故发生地大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应该是安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后经了解安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周碧君有利害关系,安华镇就是周碧君、张欣萍的家乡居住地。这份霸王条款的协议是周碧君舅舅事先与他当地的调解员按排好的圈套,当时协迫我们说,你不签字让你一分钱也拿不到,并且说诸暨是我们的天下,从地方法院到高院都有我们的关系,你官司打不赢的,不相信你试试看,果然在他的操纵下,在一审和二审中我都没打赢。试问天理何在?
第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赔偿金,而本次事故造事者周碧君死亡所得的赔偿金为74.1万元,而我死去的儿子李明杰无责任赔偿金只有25万元,相差49万元。人人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何在同样的法律下,为何同命而不同价?我生命中只有这么一个又乖巧、又听话的儿子,就是周碧君以违反交通为代价葬送了一个鲜活的生命,我的儿子就是我的生命,他小小的年级死的太冤枉,不按照我国公正的法律公判,我誓死不服。我以生命为代价,一定要为我失去的儿子讨回公道。大家想一想,负有全责的肇事业主,所得赔偿金为74.1万元,而无责任的打工者年仅18周岁的儿子,被他违反交通而送命,仅得赔偿款25万元,这是何等地不公啊!凡是有良知的人,都觉得这种事情太不公平。希望冤案得以昭雪,还我失去的儿子一个公道。
此件抄送于各级信访、各级政府,各大新闻媒体,法制报刊,网络刊物及有关部门130份。申诉人:李朋。 地址:安徽省临泉县吕寨镇五岳行政村油坊自然村。电话:13965734205。15856893066。
浙江-绍兴 02-15 15:10 悬赏 0 发布者:明杰冤案 给我留言 回答:(1) 剩余时间: 14天16小时冤 案 申 诉
万里无云,阳光灿烂,这里确有乌云一片,位于诸暨市草塔镇天元东路3号,大通汽车修理部老板周碧君,于2012年7月14日下午,带上我的儿子李明杰,开着改装的托车,去次坞镇修车,在返回的途中,违反交通规则与刘永凤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周碧君为了自己求生躲闪造成我的儿子李明杰,卡进到被撞了汽车里,后经切割出来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周碧君老板后经抢救十三天后死亡,经诸暨市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周碧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刘永凤负次要责任,我的儿子李明杰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碧君妻子及亲友借着当地势力,找到周碧君的舅舅,运用黑恶势力关系,在我精神崩溃之际,周碧君的舅舅与张欣萍协迫诱骗下带到他的老家安华镇,先是说商量赔偿问题,到安华借钱给我,把我骗到安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了一个极不公平又不合法的协议,后来清醒后,经了解多位律师,这个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签订的是霸王条款,剥夺了我们的权利,具体协议内容另有附件。这份协议不公平之处有如下三点: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尊敬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权利不得转让。而我的权利被周碧君亲属协同调解员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调解法而剥夺了。
第二,按时间、地点,就地原则,安华镇人民政府调解委员会既不是事故发生地,也不是我儿子生前的居住地,并且离事故发生地较远,而且本起事故有诸暨市交通警察支队处理,并且该队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人民调解法的就地原则,调解应在交警支队下设的调解委员会,或者在事故发生地大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应该是安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后经了解安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与周碧君有利害关系,安华镇就是周碧君、张欣萍的家乡居住地。这份霸王条款的协议是周碧君舅舅事先与他当地的调解员按排好的圈套,当时协迫我们说,你不签字让你一分钱也拿不到,并且说诸暨是我们的天下,从地方法院到高院都有我们的关系,你官司打不赢的,不相信你试试看,果然在他的操纵下,在一审和二审中我都没打赢。试问天理何在?
第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12月26日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赔偿金,而本次事故造事者周碧君死亡所得的赔偿金为74.1万元,而我死去的儿子李明杰无责任赔偿金只有25万元,相差49万元。人人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何在同样的法律下,为何同命而不同价?我生命中只有这么一个又乖巧、又听话的儿子,就是周碧君以违反交通为代价葬送了一个鲜活的生命,我的儿子就是我的生命,他小小的年级死的太冤枉,不按照我国公正的法律公判,我誓死不服。我以生命为代价,一定要为我失去的儿子讨回公道。大家想一想,负有全责的肇事业主,所得赔偿金为74.1万元,而无责任的打工者年仅18周岁的儿子,被他违反交通而送命,仅得赔偿款25万元,这是何等地不公啊!凡是有良知的人,都觉得这种事情太不公平。希望冤案得以昭雪,还我失去的儿子一个公道。
此件抄送于各级信访、各级政府,各大新闻媒体,法制报刊,网络刊物及有关部门130份。申诉人:李朋。 地址:安徽省临泉县吕寨镇五岳行政村油坊自然村。电话:13965734205。1585689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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