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交通事故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陈晓云  毕丽荣  朱建宇  王远洋  
该问题已关闭

同方向行驶无划线道路左侧车辆从后面超右边车辆发生刮蹭属哪方责任

北京-朝阳区 02-16 19:40  悬赏 0  发布者:一棵草197…… 给我留言  回答:(9)
无划线道路右车中间行驶,左侧是隔离栏最右侧路边停的全是车,从后面左边冲出一辆车超车结果撞上右车左侧倒车镜,左侧车辆右侧反光镜破碎,交警判右侧车辆全责,说是无划线道路发生碰撞都是右侧车的责任,说是按规定都要靠最左隔离栏行驶,请问在单行无划线道路上左车超车撞上直行的右车应该属于哪方的责任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2-16 19:52
责任的认定是要由交警依据现场做的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2-16 19:52
您好!
    (一)事故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为准;
(二)赔偿首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三)实际损失赔偿数额、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车辆贬值费用。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以上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五)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详情请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2-16 19:41
 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 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注意: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以上回复,请采纳并评价。
回复时间: 2014-02-16 19:43
你好,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
回复时间: 2014-02-16 20:00
警察认定责任,不服  参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申请复核 。

 第二节 复  核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回复时间: 2014-02-16 20:30
报警认定
回复时间: 2014-02-16 21:18
具体责任划分以交警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回复时间: 2014-02-17 00:12
你好,可有交警来处理定责,根据责任认定来进行赔偿.
回复时间: 2014-02-17 03:08
你好,以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为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福建厦门
湖南长沙
北京西城区
广西南宁
江苏无锡
福建福州
河北保定
山东聊城
广东东莞
最新回复律师
辽宁 大连
人气:1194289
福建 厦门
人气:124459
安徽 合肥
人气:283623
湖南 长沙
人气:546285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65833
广西 南宁
人气:57230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